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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注冊會計師經濟法知識點預習:保證的效力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 2012/02/27 09:19:23 字體:

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科目
第十三章 票據法律制度

  知識點二十二、保證的效力

  保證一旦成立,即在保證人與被保證人之間產生法律效力,保證人必須對保證行為承擔相應的責任。

  1.保證人的責任

 ?。?)保證人對合法取得匯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匯票權利,承擔保證責任。但是,被保證人的債務因匯票記載事項欠缺而無效的除外。如果被保證人的債務因形式要件欠缺而無效,保證人的債務,即承擔的保證責任也將歸于無效。換言之,如果被保證人的債務無效是因實質上的原因而無效,保證人的債務,即保證責任則不能免除。

 ?。?)被保證的匯票,保證人應當與被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匯票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權向保證人請求付款,保證人應當足額付款。

  2.共同保證人的責任

  保證人為二人以上的,保證人之間承擔連帶責任。

  3.保證人的追索權

 ?。?)保證人清償匯票債務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對被保證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權。(此時被保證人的后手全部免責,追索權都是向前手行使)

 ?。?)保證人行使這一權利時,被保證人及其前手不得以對抗持票人的事由而對抗保證人。

 ?。?)承兌人并不因保證人清償債務而解除責任,承兌人仍是票據上的主債務人,保證人應該享有對承兌人的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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