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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會計師《經濟法》:幾種票據權利保全情況的舉例說明和理解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論壇 編輯: 2012/12/04 15:11:05 字體:

  網校論壇學員精心為大家分享注冊會計師考試科目里的重要知識點,希望對廣大考生學習會計起到幫助。

  票據權利的保全

  1.票據保全的目的

  由于票據具有要式性,因此票據權利人必須持有票據證明自己的權利才能真正享有票據權利,但由于各種原因使得票據權利人喪失了對票據的占有,票據權利人此時為了防止自己的票據權利徹底喪失而行使的權利就是票據保全措施。

  2.票據法規(guī)定幾種情形的舉例

 ?。?)不履行約定義務,與票據債務人有直接債權債務關系的票據當事人所持有的票據。

  例如:甲向乙簽發(fā)了一張銀行承兌匯票,乙又將該匯票背書轉讓給丙,甲經驗收后發(fā)現(xiàn)乙給與的貨物是偽劣產品,但此時票據已經在丙手中了,依照規(guī)定,只要是善意的,已經支付對價的持票人提示付款的,承兌人不能拒絕支付,此時只能先向丙付款,然后甲再基于合同關系要求乙返還票據款或提起訴訟,如果匯票還在乙手中,但甲此時乙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票據的保全,由人民法院通知承兌銀行先暫停支付。然后,甲可以對乙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接觸雙方的合同,返還該匯票。

  (2)持票人惡意取得的票據

  例如:甲向乙簽發(fā)了一張銀行承兌匯票,乙的票據被丙搶走,此時丙就是惡意取得票據的情況,那么乙為了維護自己的票據權利,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票據保全。

 ?。?)應付對價而未付對價的持票人持有的票據

  這種情況與(1)比較相像,但實際上可以認為是(1)和(2)的一個拓展,對于上面(1)和(2)的情形下,如果乙將票據背書轉讓給丙,且丙是善意的已經支付了對價的持票人,那么此時甲就不能行使票據保全了,因為丙此時享有了合法的票據權利,但如果丙此時也是未支付給乙對價的持票人,那么此時甲仍然可以申請票據保全。

 ?。?)記載有“不得轉讓”字樣而用于貼現(xiàn)的票據

  例如:甲與乙簽訂了買賣合同,約定甲向乙付款,乙向甲發(fā)貨,甲向乙簽發(fā)了一張銀行承兌匯票,乙又將該匯票背書轉讓給丙,由于乙對丙的履約能力非常不信任,為了將今后民事糾紛導致票據上的糾紛限定在乙和丙之間,于是乙記載了“不得轉讓”字樣,果不其然,丙沒有向乙履行義務而且還將票據進行了貼現(xiàn),此時乙就可以申請票據保全。如果甲作為出票人記載的話,乙又將票據貼現(xiàn)的,甲與乙發(fā)生糾紛的,甲可以申請保全。

  (5)記載有“不得轉讓”字樣而用于質押的票據

  對于第五種,您第四種情況來理解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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