掃碼下載APP
及時接收最新考試資訊及
備考信息
《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五條 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fā)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解讀】本條是關于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責任的規(guī)定。
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責任,是侵權責任法中的重要制度。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六條規(guī)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fā)生倒塌、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guī)定,道路、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構筑物因維護、管理瑕疵致人損害的,適用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guī)定,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擔賠償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四條規(guī)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fā)生倒塌、脫落、墜落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對其無過錯承擔舉證責任。在民法通則、司法解釋和司法實踐經驗的基礎上,侵權責任法對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責任作了規(guī)定。
一、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fā)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ㄒ唬╆P于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
建筑物是指人工建造的、固定在土地上,其空間用于居住、生產或者存放物品的設施,例如住宅、寫字樓、車間、倉庫等。
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是指人工建造的、固定在土地上、建筑物以外的某些設施,例如道路、橋梁、隧道、城墻、堤壩等。
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上的擱置物、懸掛物是指擱置、懸掛在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上,非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本身組成部分的物品。例如,擱置在陽臺上的花盆、懸掛在房屋天花板上的吊扇、腳手架上懸掛的建筑工具等。
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脫落、墜落,是指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的某一個組成部分以及擱置物、懸掛物從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上脫落、墜落。例如,房屋墻壁上的瓷磚脫落、房屋天花板墜落、吊燈墜落、屋頂瓦片滑落、房屋窗戶玻璃被風刮碎墜落、陽臺上放置的花盆墜落等。
?。ǘ┧腥?、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應當對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進行合理的管理、維護,避免給他人造成損害。例如,要保證建筑物等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的穩(wěn)固;應當進行必要的檢查,發(fā)現(xiàn)可能造成他人損害的,要及時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等。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本條規(guī)定了三個侵權責任主體:
一是所有人。所有人是指對建筑物等設施擁有所有權的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多為不動產。一般來講,不動產的所有人是指不動產登記機構依法登記確定的人。我國物權法第九條規(guī)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fā)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fā)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第十六條規(guī)定,不動產登記簿是物權歸屬和內容的根據(jù)。有時,雖然沒有登記,但是也可以依法確定不動產的所有人。例如,我國物權法第三十條規(guī)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為設立或者消滅物權的,自事實行為成就時發(fā)生效力。”因此,在農村宅基地上自建的房屋和城市中一些依法新建的房屋,雖然沒有來得及登記,仍然可以依法確定具體的所有人。
建筑物、構筑物等設施的所有人依法享有所有權,同時也承擔維護、管理的義務,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所有人應當依法承擔侵權責任。許多國家和地區(qū)的法律都明確規(guī)定了建筑物等設施致人損害時所有人的責任。
二是管理人。管理人是指對建筑物等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負有管理、維護義務的人。我國國有資產一般由特定的機關或者單位進行管理。例如,物權法第五十四條規(guī)定:“國家舉辦的事業(yè)單位對其直接支配的不動產和動產,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國務院的有關規(guī)定收益、處分的權利。”教育法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管理、使用本單位的設施和經費。因此,一般來講,公立學校里國家所有的建筑物、構筑物等由學校管理,學校是其管理人。
三是使用人。一般來講,使用人是指因租賃、借用或者其他情形使用建筑物等設施的人。侵權責任法立法過程中,有的意見認為,實踐中,建筑物等設施的所有人將其出租或者出借,使用人的不當使用是導致建筑物等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fā)生脫落、墜落的原因之一,因此,建筑物等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脫落、墜落致人損害,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也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經研究,侵權責任法規(guī)定了使用人的責任。
一般來講,使用人承擔責任有兩種情形。一是,使用人依法對其使用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負有管理、維護的義務時,因其管理、維護不當造成他人損害。例如,合同法第二百二十條規(guī)定:“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當根據(jù)合同約定,房屋承租人對房屋有管理、維護義務時,房屋及其擱置物、懸掛物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承租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要承擔侵權責任。二是,使用人對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的擱置物、懸掛物管理、維護不當,造成他人損害。例如,承租人在陽臺上放置的花盆或者晾曬的物品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承租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要承擔侵權責任。
?。ㄈw責原則
本條采用過錯推定原則。損害發(fā)生后,被侵權人證明自己的損害是因建筑物等設施或者其擱置物、懸掛物脫落、墜落造成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對自己沒有過錯承擔舉證責任,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控制著建筑物等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一般情況下,這些設施或者物體的脫落、墜落與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在管理、維護時存在過錯有很大關系。另外,被侵權人通常并不了解建筑物等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的管理、維護情況,很難獲得足夠的證據(jù)。因此,讓被侵權人來證明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的過錯,對被侵權人來說不公平。采用過錯推定原則,既符合社會生活的實際情況,也有利于保護被侵權人的合法權益。多年的司法實踐也證明,對建筑物等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脫落、墜落致人損害責任采用過錯推定原則,是科學合理的。
二、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本條規(guī)定,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其他責任人是指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之外的,對損害的發(fā)生負有責任的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對被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實踐中,有時損害的發(fā)生除了與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的過錯有關外,還與其他人有關,只是該其他人不直接對被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但是,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向被侵權人賠償后,有權向該其他責任人追償。例如,房屋所有人與承攬人簽訂承攬合同,由承攬人為房屋安裝防盜網。由于承攬人的過錯,防盜網沒有安裝牢固,后來墜落將他人砸傷。房屋所有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對被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另外,由于防盜網的墜落與承攬人的過錯有關,根據(jù)合同法的規(guī)定,承攬人應當向房屋所有人承擔責任。因此,房屋所有人對被侵權人賠償后,有權向承攬人追償。
有些國家和地區(qū)也對追償權作了規(guī)定?!度鹗總鶛喾ā返?8條規(guī)定:“(1)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的所有人對因設計缺陷,或者結構缺陷,或者維修不足造成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2)所有人可以向應當承擔責任的人追償。”《日本民法典》第717條規(guī)定,因土地的工作物設置或保存有瑕疵,致他人產生損害時,工作物的占有人對受害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但是,占有人為防止損害發(fā)生已盡了必要注意時,損害應由所有人賠償。就損害原因另有責任者時,占有人或所有人可以對其行使求償權。我國臺灣地區(qū)“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guī)定:“土地上之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所致他人權利之損害,由工作物之所有人負賠償責任。……如別有應負責任之人時,賠償損害之所有人,對于該應負責者,有求償權。”
Copyright © 2000 - m.jnjuyue.cn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會計科技有限公司 版權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備20012371號-7 出版物經營許可證 京公網安備 1101080204445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