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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法律制度學習之抵押權、質押、留置權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論壇 編輯: 2012/01/14 10:16:38 字體:

  1、抵押,指債權人對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用作債權擔保的財產,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以該財產折價或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抵押的特點:抵押財產不移轉占有,設立抵押,抵押物仍由債務人或第三人(抵押人)占有。例如:甲向乙借錢,如果以自家的牛抵押,這頭牛仍可以由甲使用。

 ?。?)登記生效主義

  不動產(權利)抵押權實行登記生效主義。根據《物權法》第187條的規(guī)定,以①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②建設用地使用權、③(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以及④正在建設的建筑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登記對抗主義

  動產抵押權實行登記對抗主義。根據《物權法》第188條的規(guī)定,以①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成品、②交通運輸工具以及③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2、質押,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或權利憑證移交債權人占有,以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以該財產折價或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動產質押的特點:債務人或第三人(質押人)須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占有。例如:甲向乙借錢,如果乙將甲的牛牽走,由乙來保管就屬于質押。

  動產質權自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設立。

  權利質權生效分兩種情況

  (1)5類債權證券(匯票、本票、支票、債券、存款單)和2類物權證券(倉單、提單),原則上以權利憑證交付為質權生效要件,同動產質權相同,即生效采用交付要件主義。

 ?。?)無權利憑證的(股權、基金份額、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應收賬款),作為例外,以出質登記為生效要件,即生效采登記要件主義。也就是說需要登記生效的權利質權自登記之日起設立。

  3、留置,則是債權人按照合同約定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guī)定留置該財產,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譬如一艘貨輪在海上遇險,經施救、修理恢復了原狀,若貨輪所有人拒不支付拖船費和修理費,則拖救人、修理人就可以行使留置權了,留置該船舶。

  債權人留置的動產,應當與債權屬于同一法律關系,但企業(yè)之間留置的除外。

  留置權人與債務人應當約定留置財產后的債務履行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留置權人應當給債務人兩個月以上履行債務的期間,但鮮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動產除外。債務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權人可以與債務人協議以留置財產折價,也可以就拍賣、變賣留置財產所得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

  有權利質押,抵押權和留置權的對象不能是權利。

  優(yōu)先受償的順序為:留置權>已登記的抵押權>質權>未登記的抵押權   

依據

具體分類

舉例

區(qū)分意義(領會)

1.擔保物權的發(fā)生原因

法定擔保物權

留置權

成立條件不同
《物權法》第172條,應當訂立擔保合同。

約定擔保物權

約定抵押權、約定質權

2.擔保物權的客體性質

不動產擔保物權

不動產抵押權

公示方法不同:不動產擔保物權以登記為公示方法,動產擔保物權通常以交付(占有)為公示方法,而權利擔保物權以交付(占有)權利憑證或登記為公示方式

動產擔保物權

動產質權、動產抵押權、留置權

權利擔保物權

權利質權、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權

3.擔保物是否轉移占有

轉移占有的擔保物權

質權、留置權

其一,這兩種擔保物權的成立條件不同。
其二,物權人的權利義務范圍不同。
其三,這種分類可以作為區(qū)分不同擔保物權的標準。

不轉移占有的擔保物權

抵押權

4.擔保物權的登記與否

登記擔保物權

不動產抵押權、股權質權、知識產權質權

成立條件不同。

非登記擔保物權

質權、留置權、動產抵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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