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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信息
1、抵押,指債權人對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用作債權擔保的財產,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以該財產折價或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抵押的特點:抵押財產不移轉占有,設立抵押,抵押物仍由債務人或第三人(抵押人)占有。例如:甲向乙借錢,如果以自家的牛抵押,這頭牛仍可以由甲使用。
?。?)登記生效主義
不動產(權利)抵押權實行登記生效主義。根據《物權法》第187條的規(guī)定,以①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②建設用地使用權、③(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以及④正在建設的建筑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登記對抗主義
動產抵押權實行登記對抗主義。根據《物權法》第188條的規(guī)定,以①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成品、②交通運輸工具以及③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2、質押,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或權利憑證移交債權人占有,以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以該財產折價或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動產質押的特點:債務人或第三人(質押人)須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占有。例如:甲向乙借錢,如果乙將甲的牛牽走,由乙來保管就屬于質押。
動產質權自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設立。
權利質權生效分兩種情況
(1)5類債權證券(匯票、本票、支票、債券、存款單)和2類物權證券(倉單、提單),原則上以權利憑證交付為質權生效要件,同動產質權相同,即生效采用交付要件主義。
?。?)無權利憑證的(股權、基金份額、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應收賬款),作為例外,以出質登記為生效要件,即生效采登記要件主義。也就是說需要登記生效的權利質權自登記之日起設立。
3、留置,則是債權人按照合同約定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guī)定留置該財產,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譬如一艘貨輪在海上遇險,經施救、修理恢復了原狀,若貨輪所有人拒不支付拖船費和修理費,則拖救人、修理人就可以行使留置權了,留置該船舶。
債權人留置的動產,應當與債權屬于同一法律關系,但企業(yè)之間留置的除外。
留置權人與債務人應當約定留置財產后的債務履行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留置權人應當給債務人兩個月以上履行債務的期間,但鮮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動產除外。債務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權人可以與債務人協議以留置財產折價,也可以就拍賣、變賣留置財產所得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
有權利質押,抵押權和留置權的對象不能是權利。
優(yōu)先受償的順序為:留置權>已登記的抵押權>質權>未登記的抵押權
依據 | 具體分類 | 舉例 | 區(qū)分意義(領會) |
1.擔保物權的發(fā)生原因 | 法定擔保物權 | 留置權 | 成立條件不同 |
約定擔保物權 | 約定抵押權、約定質權 | ||
2.擔保物權的客體性質 | 不動產擔保物權 | 不動產抵押權 | 公示方法不同:不動產擔保物權以登記為公示方法,動產擔保物權通常以交付(占有)為公示方法,而權利擔保物權以交付(占有)權利憑證或登記為公示方式 |
動產擔保物權 | 動產質權、動產抵押權、留置權 | ||
權利擔保物權 | 權利質權、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權 | ||
3.擔保物是否轉移占有 | 轉移占有的擔保物權 | 質權、留置權 | 其一,這兩種擔保物權的成立條件不同。 |
不轉移占有的擔保物權 | 抵押權 | ||
4.擔保物權的登記與否 | 登記擔保物權 | 不動產抵押權、股權質權、知識產權質權 | 成立條件不同。 |
非登記擔保物權 | 質權、留置權、動產抵押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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