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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注稅《稅收相關法律》:稅務行政處罰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 編輯: 2012/08/09 09:58:57 字體:

  一、稅務行政處罰種類

  1.稅務行政處罰包括:

 ?。?)罰款;

 ?。?)沒收違法所得;

 ?。?)停止辦理出口退稅;

  (4)吊銷稅務行政許可證件。

  2.不屬于行政處罰的類型主要包括:

 ?。?)稅務機關作出的責令限期改正不同于警告,不是稅務行政處罰,而是一種行政命令。

 ?。?)稅務機關作出的收繳或者停售發(fā)票不是稅務行政處罰,而是一種執(zhí)行懲罰性質的間接強制執(zhí)行措施。

  (3)稅務機關依法作出的其他一些稅務具體行政行為,如通知有關部門阻止出境、取消一般納稅人資格、收繳稅務登記證、停止抵扣等,均不屬于稅務行政處罰。

  二、稅收違法行為及其處罰規(guī)定

  納稅人的稅務違法行為可分為:納稅人違反日常稅收管理的違法行為、直接妨害稅款征收的違法行為、妨害發(fā)票管理的違法行為三類。

  1.違反日常稅務管理基本規(guī)定的法律責任

  納稅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未按照規(guī)定的期限申報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或者注銷登記的;

  (2)未按照規(guī)定設置、保管賬簿或者保管記賬憑證和有關資料的;

 ?。?)未按照規(guī)定將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和會計核算軟件報送稅務機關備查的;

 ?。?)未按照規(guī)定將其全部銀行賬號向稅務機關報告的;

 ?。?)未按照規(guī)定安裝、使用稅控裝置,或者損毀或擅自改動稅控裝置的;

  (6)納稅人未按照規(guī)定辦理稅務登記證件驗證或者換證手續(xù)的。

  2.逃避稅務機關追繳欠稅行為的法律責任

  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采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chǎn)的手段,妨礙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欠繳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偷稅行為的界定及其法律責任

 ?。?)偷稅定義: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jīng)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屬于偷稅。

 ?。?)偷稅行為處理: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抗稅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違法行為,除由稅務機關追繳其拒繳的稅款、滯納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jié)輕微,未構成犯罪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拒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拒繳稅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5.騙稅

  納稅人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行為,由稅務機關追繳其騙取的出口退稅款,并處騙取稅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非法印制發(fā)票的,由稅務機關銷毀非法印制的發(fā)票沒收違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處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發(fā)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至第四十一條及其實施細則對具體的發(fā)票違法行為及其處罰作了相應規(guī)定稅務機關對發(fā)票違法行為的罰款力度進一步加大。

  三、稅務行政處罰聽證程序

 ?。ㄒ唬┒悇招姓幜P聽證程序的適用范圍

  1.對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含本數(shù))罰款;

  2.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出10000元以上(含本數(shù))罰款;

  3.吊銷稅務行政許可證件。

  提示:其他如沒收違法所得、停止辦理出口退稅等不適用聽證程序。

 ?。ǘ┞犠C程序的組織進行

  1.當事人要求聽證符合條件的,稅務機關應當在收到當事人聽證要求后l5日內舉行聽證,并在舉行聽證的7日前將《稅務行政處罰聽證通知書》送達當事人,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聽證主持人的姓名及有關事項。

  2.對應當進行聽證的案件,稅務機關不組織聽證,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當事人放棄聽證權利或者被正當取消聽證權利的除外。

  (三)聽證終止

  1.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通知參加聽證,無正當理由不參加的,視為放棄聽證權利。聽證應當予以終止。

  2.聽證主持人在聽證過程中認為證據(jù)有疑問無法聽證辨明,可能影響稅務行政處罰的準確公正的,可以宣布中止聽證,由本案調查人員對證據(jù)進行調查核實后再進行聽證。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申請對有關證據(jù)進行重新核實,或者提出延期聽證;是否準許,由聽證主持人或者稅務機關作出決定。

  3.聽證過程中,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放棄申辯和質證權利,聲明退出聽證會,或者不經(jīng)聽證主持人許可擅自退出聽證會的,聽證主持人可以宣布聽證終止。

  4.聽證過程中,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本案調查人員、證人及其他人員違反聽證秩序,聽證主持人應當警告制止;對不聽制止的,可以責令其退出聽證會場。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此類嚴重行為致使聽證無法進行的,聽證主持人或者稅務機關可以終止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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