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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方便備戰(zhàn)2013年注冊稅務師考試的學員,正保會計網(wǎng)校將論壇中注冊稅務師版塊學員們分享的經(jīng)典知識點進行了整理,希望對廣大考生有所幫助,祝大家夢想成真!
行政法基本理論內(nèi)容知識樹 | |||||
行政法與行政法律關系 | 行政法的基本原則 | 合法性原則 | 行政權力的存在有法律依據(jù) | ||
行政權力行使必須按照法定程序 | |||||
合理性原則 | 是實質(zhì)合法性原則 | ||||
符合立法目的 | |||||
考慮相關因素 | |||||
平等地適用法律規(guī)范 | |||||
符合比例原則 | |||||
符合自然規(guī)律和社會道德 | |||||
應急性原則 | 是合法性原則的例外 | ||||
非法定機關不得行使應急權力 | |||||
行政法的淵源 | 憲法---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 | ||||
行政法律關系 | 行政法律關系三要素: | 主體 | 包括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人 | ||
客體 | 主體的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對象 | 物質(zhì)利益 | |||
精神利益 | |||||
內(nèi)容 | 享有的權利和義務 | ||||
監(jiān)督行政法律關系 | 一種依申請的外部監(jiān)督行政法律關系 | ||||
客體只能是行政行為 | |||||
行政主體 |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 | 行政機關 | 中央行政機關 | ||
地方行政機關 | 地方各級政府 | ||||
地方各級政府的職能部門 | |||||
地方政府的派出機關 | 行政公署 | ||||
區(qū)公所 | |||||
街道辦事處 | |||||
管委會 | |||||
工作人員 | 公務員,不具有訴訟當事人的地位 | ||||
其他行使行政權力的組織 | 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組織 | ||||
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 | 委托必須有法律依據(jù) | ||||
委托必須在法定權限內(nèi) | |||||
受委托組織不得再委托 | |||||
必須履行書面委托 | |||||
行政行為 | 基本理論 | 行政行為特征 | 從屬法律性 | ||
自由裁量性 | |||||
單方意志性 | |||||
效力先定性 | |||||
強制性 | |||||
內(nèi)容 | 賦予權益或義務 | ||||
剝奪權益或免除義務 | |||||
變更法律地位 | |||||
確認法律事實與法律地位 | |||||
效力 | 確定力 | ||||
拘束力 | |||||
公定力 | |||||
執(zhí)行力 | |||||
分類 | 9種 | ||||
合法要件 | 主體應當合法 | ||||
應當在行政主體的權限范圍內(nèi)實施 | |||||
內(nèi)容應當合法、適當 | |||||
符合法定程序 | |||||
無效,撤銷和廢止 | 無效---自始無效 | 賠償 | |||
撤銷 | 行政行為合法要件有瑕疵 | ||||
行政行為不適當 | |||||
廢止---從行為廢止之日起失效 | 補償 | ||||
抽象行政行為 | 特征 | 對象的普遍性 | |||
效力的普遍性和持續(xù)性 | |||||
準立法性 | |||||
不可訴性 | |||||
具體行政行為 | 行政征收 | 行政征收:政府強制、無償行為 | |||
行政征用:政府強制、有償行為 | |||||
行政確認 | 行政確認是要式的、羈束的行政行為 | ||||
行政行為程序與行政程序法 | 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價值 | 公正 | |||
效率 | |||||
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則 | 公開原則 | ||||
公正原則 | |||||
參與原則 | |||||
效率原則 | |||||
行政程序法基本制度 | 信息公開制度 | ||||
回避制度 | |||||
行政調(diào)查制度 | |||||
告知制度 | |||||
聽證制度 | |||||
行政案卷制度(即案卷排他性制度) | |||||
說明理由制度 | |||||
教示制度 | |||||
時效制度, 2013年新加一個“催告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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