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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企業(yè)破產法律制度
知識點十一、可撤銷行為和破產無效行為——調增
1.可撤銷行為(記憶)
受理破產申請前1年內 | (1)無償轉讓財產的; (2)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進行交易的; (3)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的; (4)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shù)模?br />(5)放棄債權的?!?/td> | 管理人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
受理破產申請前6個月內 | 對個別債權人進行清償——應申報普通債權 |
【鏈接】自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兩年內,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按照破產財產分配方案進行追加分配。
2.破產無效行為——不分時間
?。?)為逃避債務而隱匿、轉移財產的;
?。?)虛構債務或者承認不真實的債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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