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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冊資產評估師考試《經濟法》預習:破產程序的終結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 2011/12/26 08:49:08 字體:

第三章 企業(yè)破產法律制度

  知識點二十二、破產程序的終結

  1.破產人無財產可供分配的,管理人應當請求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序。

  2.自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兩年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按照破產財產分配方案進行追加分配:

 ?。?)發(fā)現有依照破產法規(guī)定應當追回的財產的;

 ?。?)發(fā)現破產人有應當供分配的其他財產的。

  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結后,應當及時向人民法院提交破產財產分配報告,并提請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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