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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企業(yè)破產法律制度
知識點二十二、破產程序的終結
1.破產人無財產可供分配的,管理人應當請求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序。
2.自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兩年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按照破產財產分配方案進行追加分配:
?。?)發(fā)現有依照破產法規(guī)定應當追回的財產的;
?。?)發(fā)現破產人有應當供分配的其他財產的。
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結后,應當及時向人民法院提交破產財產分配報告,并提請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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