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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拍賣法律制度
知識點五、拍賣法律關系的客體
拍賣法律關系的客體(拍賣標的)是依法可以通過拍賣方式轉讓的特定物品或財產(chǎn)權利。
1.拍賣標的應當是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處分的物品或者財產(chǎn)權利。
2.委托拍賣的文物,在拍賣前,應當經(jīng)拍賣人住所地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門依法鑒定、許可。
3.國家行政機關依法沒收的物品,充抵稅款、罰款的物品和其他物品,按照國務院規(guī)定應當委托拍賣的,由財產(chǎn)所在地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和設區(qū)的市人民政府指定的拍賣人進行拍賣。拍賣由人民法院依法沒收的物品,充抵罰金、罰款的物品以及無法返還的追回物品,適用前述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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