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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注冊資產(chǎn)評估師考試《經(jīng)濟法》預習:保證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 編輯: 2012/06/21 09:35:58 字體:

第十一章 合同法律制度總論

  知識點二十二、保證

 ?。ㄒ唬┍WC的概念

  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保證人是債務人與債權人之外的第三人。

  【注意】五種擔保形式中,只有保證一定涉及第三人,不能自己為自己提供保證。

  (二)保證的種類: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

  1.一般保證——有先后(補充責任)

 ?。?)一般保證是指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行為。

  (2)先訴抗辯權,是指在主合同糾紛未經(jīng)審判或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chǎn)依法強制執(zhí)行用于清償債務前,對債權人可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不得行使先訴抗辯權的情形:

 ?、賯鶆杖俗∷兏率箓鶛嗳艘笃渎男袀鶆瞻l(fā)生重大困難的;

 ?、谌嗣穹ㄔ菏芾韨鶆杖似飘a(chǎn)案件,中止執(zhí)行程序的。

  【鏈接】破產(chǎn)法109頁:人民法院受理破產(chǎn)申請后,已經(jīng)開始而尚未終結的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或者仲裁應當中止。

  ③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先訴抗辯權的。

  2.連帶責任保證——無先后

 ?。?)連帶責任保證是指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行為。

  (2)連帶責任保證中保證人不享有先訴抗辯權。

  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的聯(lián)系和區(qū)別

     一般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 
區(qū)別 適用情況   債務人不能履行   債權人可以在債務人和保證人中任意選擇 
先訴抗辯權   有   無 
先后順序   有,保證人在后,是補充責任   無 
聯(lián)系   當事人對保證方式?jīng)]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td>

 ?。ㄈ┍WC的設立

  1.保證合同:要式合同

  (1)書面形式訂立保證合同。

 ?。?)在訂有保證條款的主合同上,以保證人的身份簽字或者蓋章。

 ?。?)以書面形式向債權人出具保函。

  2.保證人:

 ?。?)可以作為保證人的: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

 ?。?)不能作為保證人或者有限制的:

 ?、賴覚C關。例外:在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jīng)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時,經(jīng)國務院批準

 ?、谝怨鏋槟康牡氖聵I(yè)單位和社會團體。如:學校、幼兒園、醫(yī)院等

 ?、燮髽I(yè)法人的職能部門不得擔任保證人。

 ?、芷髽I(yè)法人的分支機構有法人書面授權的,可以在授權范圍內提供保證。

 ?。ㄋ模┍WC責任

  1.保證責任的方式

代為履行 債務人到期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代為履行主合同約定的債務。
對于專屬性債務,不能約定由保證人履行。例如,承攬合同?!?/td>
賠償損失 債務人到期不履行債務并因此給債權人造成損失時,由保證人對其承擔賠償責任?!?/td>

  2.保證責任的范圍(記憶)

  (1)有約定按約定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五項債務(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xiàn)債權的費用)承擔責任。——無限保證

  3.保證責任期限(記憶)

保證期間的作用 為了確定保證的責任的,債權人超過此期間主張權利的,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td>
保證期間的起點 一般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
特殊: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寬限期滿開始計算?!?/td>
保證期間的長短 1.有約定按約定
2.沒有約定的——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
(1)一般保證:債權人在此期間向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即確認了保證人的保證責任。
(2)連帶責任保證:債權人在此期間向保證人提出承擔保證責任,即確認了保證人的保證責任。 
  【總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處理
保證方式?jīng)]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 連帶責任 
保證責任范圍沒有約定
或者約定不明確的 
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xiàn)債權的費用)承擔責任?!?/td>
沒有約定保證期間 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 

 ?。ㄎ澹┍WC、物保共存

  1.有約定的:根據(jù)當事人的約定確定承擔責任的順序

  2.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

  (1)物保是“主債務人”提供的:有先后順序

  債權人應當首先執(zhí)行主債務人提供的物保,保證人在物保不足清償時承擔補充清償責任。

 ?。?)物保是“第三人”提供的:沒有先后順序

  債權人可以首先執(zhí)行第三人的物保,也可以首先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連帶責任的承擔使直接向債權人承擔責任的擔保人享有雙重追償權:承擔了責任的擔保人,可以直接向債務人追償,也可以先要求其他擔保人清償其應當分擔的份額,然后就其本人最后承擔的責任份額再向債務人追償。

  【鏈接】此處教材有沖突,建議以物權法為準。教材164頁物權法規(guī)定: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xiàn)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xiàn)債權;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xiàn)債權,也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3.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時,如果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的結果:

  (1)物保是“主債務人”提供的: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

 ?。?)物保是“第三人”提供的: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對保證人沒有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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