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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資產(chǎn)評估師考試《建筑工程評估基礎》預習:建設用地的喪失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 編輯: 2012/06/28 09:05:55 字體:

第十一章 建設用地

  知識點五、建設用地的喪失(熟悉)

  (一)正常收回

  6種情況國家可以收回。其中1、2項給予補償。

 ?。ǘ╅e置土地的收回

  1.閑置土地的認定: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為閑置土地。

  (1)合同生效或批準日頒發(fā)之日起滿一年未動工;

 ?。?)開發(fā)面積不足三分之一、已投資額占總投資額不足25%且未經(jīng)批準中止開發(fā)建設連續(xù)滿1年的。

  3.閑置土地的處置

 ?。?)土地閑置滿兩年的:依法應當無償收回的,堅決無償收回;

  不符合收回條件的,改變用途、等價置換、臨時使用、納入政府儲備等及時處置。

 ?。?)土地閑置滿一年未滿兩年,按出讓金或劃撥土地價款的20%征收閑置費,特別是閑置房地產(chǎn)用地的征繳增值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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