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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注冊資產評估師考試《經濟法》復習:重整申請和重整期間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 編輯: 2012/08/06 15:24:55 字體:

第三章 企業(yè)破產法律制度

  知識點十、重整申請和重整期間

  1.重整申請的提出

直接重整 1.債務人或者債權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進行重整  
2.國務院金融監(jiān)督管理機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金融機構進行重整 
轉入重整 3.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的,在受理后、宣告破產前,債務人或者出資額占債務人注冊資本1/10以上的出資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  

  2.重整期間

 ?。?)重整期間:自人民法院裁定債務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終止。

 ?。?)管理者:

  ①在重整期間,經債務人申請,人民法院批準,債務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監(jiān)督下自行管理財產和營業(yè)事務。

 ?、诠芾砣素撠煿芾碡敭a和營業(yè)事務,可聘任經營管理者。

  3.重整期間的效力

擔保物權受限 重整期間,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的擔保權暫停行使?!?/td>
新借款 重整期間,債務人或者管理人為繼續(xù)營業(yè)而借款的,可以為該借款設定擔保?!?/td>
取回權受限 債務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財產,該財產的權利人在重整期間要求取回的,應當符合事先約定的條件。 
對出資人的限制 重整期間,債務人的出資人不得請求投資收益分配?!?/td>
對管理層的限制  重整期間,債務人的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向第三人轉讓其持有的債務人的股權。但是,經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 

  4.提前終止重整程序的情形

 ?。?)債務人的經營狀況和財產狀況繼續(xù)惡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

  (2)債務人有欺詐、惡意減少債務人財產或者其他顯著不利于債權人的行為;

 ?。?)由于債務人的行為致使管理人無法執(zhí)行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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