掃碼下載APP
及時接收最新考試資訊及
備考信息
第三章 企業(yè)破產法律制度
知識點十、重整申請和重整期間
1.重整申請的提出
直接重整 | 1.債務人或者債權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進行重整 |
2.國務院金融監(jiān)督管理機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金融機構進行重整 | |
轉入重整 | 3.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的,在受理后、宣告破產前,債務人或者出資額占債務人注冊資本1/10以上的出資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 |
2.重整期間
?。?)重整期間:自人民法院裁定債務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終止。
?。?)管理者:
①在重整期間,經債務人申請,人民法院批準,債務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監(jiān)督下自行管理財產和營業(yè)事務。
?、诠芾砣素撠煿芾碡敭a和營業(yè)事務,可聘任經營管理者。
3.重整期間的效力
擔保物權受限 | 重整期間,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的擔保權暫停行使?!?/td> |
新借款 | 重整期間,債務人或者管理人為繼續(xù)營業(yè)而借款的,可以為該借款設定擔保?!?/td> |
取回權受限 | 債務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財產,該財產的權利人在重整期間要求取回的,應當符合事先約定的條件。 |
對出資人的限制 | 重整期間,債務人的出資人不得請求投資收益分配?!?/td> |
對管理層的限制 | 重整期間,債務人的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向第三人轉讓其持有的債務人的股權。但是,經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 |
4.提前終止重整程序的情形
?。?)債務人的經營狀況和財產狀況繼續(xù)惡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
(2)債務人有欺詐、惡意減少債務人財產或者其他顯著不利于債權人的行為;
?。?)由于債務人的行為致使管理人無法執(zhí)行職務。
Copyright © 2000 - m.jnjuyue.cn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會計科技有限公司 版權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備20012371號-7 出版物經營許可證 京公網(wǎng)安備 1101080204445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