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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資產評估師考試《經濟法》復習:可撤銷行為和破產無效行為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 編輯: 2012/08/06 15:06:38 字體:

第三章 企業(yè)破產法律制度

  知識點六、可撤銷行為和破產無效行為

  1.可撤銷行為

受理破產申請前1年內(特征:傷害所有人) (1)無償轉讓財產的;
(2)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進行交易的;
(3)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的;
(4)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shù)模?br />(5)放棄債權的?!?/td>
管理人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受理破產申請前6個月內(特征:便宜個別人) 對個別債權人進行清償 

  【鏈接】(P101頁)自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兩年內,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按照破產財產分配方案進行追加分配。

  2.破產無效行為——不分時間

 ?。?)為逃避債務而隱匿、轉移財產的;

 ?。?)虛構債務或者承認不真實的債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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