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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物權法律制度
知識點十五、留置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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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定義:留置權是指債權人合法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留置該財產,并有權就該財產優(yōu)先受償?shù)臋嗬?
【鏈接】抵押的標的是動產或不動產;質押的標的是動產或權利。
2.留置權的特征:
?。?)留置權是“法定”的擔保物權
【鏈接】抵押和質押是約定
(2)債權人占有債務人的動產是基于合法關系取得的;
【注意】如承攬、運輸、保管、倉儲、行紀合同中產生
?。?)該動產與債權人的債權具有牽連關系,即屬于同一法律關系,但企業(yè)之間留置的除外。
(二)留置權的成立
1.債權人占有債務人的動產;
2.除另有規(guī)定外,占有的動產與債權屬于同一法律關系;
3.債權已屆清償期且債務人未按規(guī)定期限履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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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留置財產為可分物的,留置財產的價值應當相當于債務的金額。
2.留置權人負有妥善保管留置財產的義務;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財產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留置權人有權收取留置財產的孳息。孳息應當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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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留置權人與債務人應當約定留置財產后的債務履行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留置權人應當給債務人兩個月以上履行債務的期間,但鮮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動產除外。
債務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權人可以與債務人協(xié)議以留置財產折價,也可以就拍賣、變賣留置財產所得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留置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
【總結】給期限(有約定按約定,沒約定2個月以上)→折價變賣優(yōu)先受償
2.同一動產上已設立抵押權或者質權,該動產又被留置的,留置權人優(yōu)先受償。
【總結】留置權>抵押權或者質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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