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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物權法律制度
知識點十二、擔保物權概述
(一)擔保物權及其特點
1.定義:擔保物權是指以確保債務的清償為目的,在債務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財產(chǎn)或者權利上設立的他物權。
2.種類: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
3.特征:
優(yōu)先受償性 | 擔保物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xiàn)擔保物權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擔保財產(chǎn)優(yōu)先受償?shù)臋嗬闪碛幸?guī)定的除外?!?/td> |
從屬性 | 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
不可分性 | 擔保物權人在其債權未完全受償之前,可就擔保物之全部行使其權利,擔保物的價值變化及債權的變化不影響擔保物權的整體性。 【注意】債權部分消滅時,債權人仍就未清償部分的債權對擔保權的“全部”行使權利。 【注意】擔保物部分滅失,殘存部分仍擔保債權全部?!?/td> |
物上代位性 | 擔保期間,擔保財產(chǎn)毀損、滅失或者被征收等,擔保物權人可以就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優(yōu)先受償?!?/td> |
?。ǘ:贤?
1.禁止
(1)抵押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不得與抵押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財產(chǎn)歸債權人所有。——流押契約的禁止
?。?)質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不得與出質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質押財產(chǎn)歸債權人所有。——流質契約的禁止
2.擔保合同無效
?。?)主合同無效而導致?lián):贤臒o效
(2)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自身無效。
?。ㄈN餀嗟男Я?
1.擔保范圍: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保管擔保財產(chǎn)和實現(xiàn)擔保物權的費用。(全部)
2. 人保、物保并存
(1)有約定的:根據(jù)當事人的約定確定承擔責任的順序
?。?)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
①物保是“主債務人”提供的:有先后順序
債權人先就債務人的物的擔保求償,保證在物的擔保不足清償時承擔補充清償責任。
?、谖锉J?ldquo;第三人”提供的:沒有先后順序
保證與物的擔保居于同一清償順序,債權人既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也可以對擔保物行使擔保物權。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NOT其他擔保人)。
(四)擔保物權的消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擔保物權消滅:
?。?)主債權消滅;
?。?)擔保物權實現(xiàn);
?。?)債權人放棄擔保物權;
?。?)法律規(guī)定擔保物權消滅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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