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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證券發(fā)行與承銷》輔導之股東大會的運作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論壇 編輯: 2011/11/28 14:06:03  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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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股東大會的召集。

 ?。?)股東大會的主持。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shù)以上董事共同推舉1名董事主持。董事會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職責的,監(jiān)事會應及時召集和主持;監(jiān)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xù)90日以上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可自行召集和主持。

 ?。?)股東大會的會議通知。將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審議的事項于會議召開20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應在召開15日前通知各股東;發(fā)行無記名股票的,應于會議召開30日前公告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事項。

 ?。?)股東大會會議。應每年召開1次年會。年會應于上一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的6個月內舉行,即最遲不得晚于6月30日召開。

 ?。?)股東的出席和代理出席。股東應以書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無記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東大會的,應于會議召開5日前至股東大會閉會時止,將股票交存于公司。

  2.股東的臨時提案。

  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東,可在股東大會召開10日前提出臨時提案并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在收到天后2日內通知其他股東,并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3.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2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1)董事人數(shù)不足法定人數(shù)或公司章程所定人數(shù)的2/3時;

 ?。?)公司未彌補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1/3時;

 ?。?)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4)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監(jiān)事會提議召開時;

 ?。?)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4.股東大會的議事規(guī)則。

  在議事規(guī)則里,可以規(guī)定股東大會如何召集、召開,其職權如何行使,審議和決定事項的提案等一系列運作細則。

  股東大會在審議有關關聯(lián)交易事項時,關聯(lián)股東不得參加該事項的表決,其所代表的有表決權的股份數(shù)不計入有效表決權總數(shù)。

  5.股東大會決議的無效與撤銷。

  公司股東大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無效。股東大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60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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