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后原單位發(fā)放的年終獎如何繳納個稅
問:企業(yè)員工8月份離職,原任職單位在10月份向其發(fā)放了年終獎,任職單位是否可以按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稅方式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答:根據(jù)《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600號)的規(guī)定,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5]9號)的規(guī)定,在一個納稅年度內(nèi),對每一個納稅人,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稅辦法只允許采用一次。
因此,離職員工取得原任職單位發(fā)放的年終獎應當按照“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也可以采用全年一次性獎金的算法,但在一個納稅年度內(nèi),對每一個納稅人,該計稅辦法只允許采用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