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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第二章 審計組織與審計法律責任
知識點一、國家審計機關的設置
各國國家審計機關在整個國家機構中的組織地位是不相同的。
根據(jù)國家審計機關的隸屬關系和審計報告的報告對象,可以將國家審計劃分為4類:
1.隸屬于議會并向議會或國家元首報告工作
國家審計機關一般隸屬于國家立法部門,向議會或國會報告工作,依照國家法律賦予的權限,對各級政府機關的財政經(jīng)濟活動,以及國有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的財務收支及有關經(jīng)濟活動進行監(jiān)督。不受行政當局的控制和干涉。
其地位較高,獨立性較強。
2.隸屬于政府并向議會或政府報告工作
國家審計機關一般隸屬于政府或政府的行政部門,對政府負責并向政府報告工作,根據(jù)法律賦予的權限,對政府各部門、各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活動進行審計監(jiān)督,以便保證國家財經(jīng)政策、法規(guī)、計劃、預算的正常執(zhí)行。
我國審計署作為國務院的組成部門,在國務院總理領導下工作,對國務院負責并報告工作。
3.具有司法性質(zhì),以審計法院形式開展工作,向議會或國家元首報告工作
國家審計機關一般獨立于議會或政府,擁有有限的司法權,向議會或總統(tǒng)報告工作。對違法違規(guī)行為,通過開庭進行審判,作出裁決。
4.獨立于議會、政府和司法機關,向議會或國家元首報告工作
向議會或國家元首報告工作。具有較高的獨立性。
我國國家審計機關是根據(jù)《憲法》設置的,我國的審計機關分為國務院和地方兩級。國務院設審計署,是最高國家審計機關,在國務院總理領導下,依法組織領導全國的審計工作。審計署對國務院負責??h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設立審計機關,分別在省長、自治區(qū)主席、市長、縣長、區(qū)長和上一級審計機關的領導下,組織領導本行政區(qū)的審計工作,負責本級審計機關范圍內(nèi)的審計事項,對上級審計機關和本級人民政府負責并報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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