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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第二章 審計法
知識點二、審計機關的職責和權限
一、審計機關的職責
1.業(yè)務范圍:對本級和下級的財政收支。
2.最終成果:審計結果報告。
審計署在國務院總理領導下,對國務院總理提出報告;地方各級審計機關受雙重領導,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提出報告。
3-11 對中央銀行、國有事業(yè)組織、使用財政資金的事業(yè)組織、國有企業(yè)、國有控股的企業(yè)的財務收支;政府投資的項目、受政府管理的基金、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的項目;主要負責人;其他及特定事項的審計。
二、審計機關的權限
1.要求提供資料權:被審計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提供的財務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
2.檢查權
3.調查取證權:審計機關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負責人批準,有權查詢被審計單位在金融機構的賬戶。審計機關有證據證明被審計單位以個人名義存儲公款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主要負責人批準,有權查詢被審計單位以個人名義在金融機構的存款。
4.制止權
?。?)審計機關對被審計單位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以及其他與財政收支或者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轉移、隱匿違反國家規(guī)定取得的資產的行為,有權予以制止。
?。?)必要時, 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負責人批準,有權封存有關資料和違反國家規(guī)定取得的資產。
(3)對其中在金融機構的有關存款需要予以凍結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
?。?)審計機關對被審計單位正在進行的違反國家規(guī)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有權予以制止;制止無效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負責人批準,通知財政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暫停撥付與違反國家規(guī)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直接有關的款項,已經撥付的,暫停使用。
5.處理處罰權:分為審計處理權和審計處罰權。
6.通報或者公布審計結果權:審計機關通報或者公布審計結果,應當依法保守國家秘密和被審計單位的商業(yè)秘密。
7.建議權:建議給予處分、建議糾正違法規(guī)定
三、審計管轄
?。ㄒ唬┐_定審計管轄權的原則
審計機關應當根據被審計單位的財政、財務隸屬關系或者國有資產監(jiān)督管理確定。審計管轄范圍有爭議的,由共同的上級審計機關確定。
原則:財政、財務隸屬關系;國有資產監(jiān)督管理;指定管轄
1.財政、財務隸屬關系原則
某一部門的財政關系隸屬于哪級政府,某一單位的財務關系隸屬于哪級部門,則該部門、單位就是該級審計機關的審計管轄范圍。中央各部門是審計署的管轄范圍,省級各部門是省級審計機關的管轄范圍,在地方的中央部門的下屬單位,仍屬于審計署的管轄范圍。
2.國有資產監(jiān)督管理關系原則
無主管部門的國有企業(yè),與政府及部門不存在財政、財務上的隸屬關系,但其國有資產接受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的監(jiān)督管理。屬中央部門監(jiān)督,屬審計署管轄;屬地方部門監(jiān)督,屬地方審計機關的管轄范圍。
3.指定管轄原則
兩個以上審計機關對審計管轄范圍的劃分發(fā)生爭議時,由其共同的上級審計機關確定審計管轄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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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級審計機關可以將其審計管轄范圍內的部分審計事項,授權下級審計機關進行審計;
上級審計機關對下級審計機關審計管轄范圍內的重大審計事項,可以直接進行審計,但是應當防止不必要的重復審計。
2.不能授權下級審計機關審計的情形:
?。?)審計署對中央預算執(zhí)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事項、對中央銀行的財務收支的審計事項
?。?)地方各級審計機關對本級預算執(zhí)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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