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船稅今后只能通過保險公司繳納 北京尚未確定車船稅數(shù)額
國家稅務總局和中國保監(jiān)會日前聯(lián)合發(fā)出通知,明確今年車船稅將隨同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一同繳納,中國人保、中國平安等24家經營交強險業(yè)務的保險公司將成為機動車車船稅的唯一扣繳義務人,負責代收代繳車船稅。據(jù)悉,兩部委要求保險機構在今年7月1日前做好完善財務系統(tǒng)、修改交強險保單等各項準備工作。
通知要求,自7月1日起,保險機構在代收代繳車船稅時,應根據(jù)納稅人提供的前次保險單,查驗納稅人以前年度的完稅情況。對于以前年度沒有繳納車船稅的,保險機構在代收代繳當年度應納稅款的同時,還應代收代繳以前年度的未繳稅款,并從前次“交強險”保單到期日的次日起至購買本年度保險的當日止,按日加收應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對于新購置的機動車,購置當年的應納稅款從購買“交強險”日期的當月起至該年度終了按月計算。保險機構代收代繳機動車車船稅,應向納稅人開具含有完稅信息的保險單,作為納稅人繳納車船稅的證明。納稅人需要另外再開具完稅憑證的,保險機構應告知納稅人憑“交強險”保單到保險機構所在地的地方稅務機關開具。
據(jù)介紹,根據(jù)《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規(guī)定不需要投!敖粡婋U”、但屬于車船稅征稅范圍的車輛,由地方稅務機關征收車船稅。對地方稅務機關已經直接征收車船稅的機動車,保險機構在銷售“交強險”時,不再代收代繳車船稅,但應將上述車輛的完稅憑證號和出具該憑證的稅務機關名稱錄入“交強險”業(yè)務系統(tǒng),然后將完稅憑證的復印件附在保險單業(yè)務留存聯(lián)后面,存檔備查。對地方稅務機關出具減免稅證明的外交車輛和城市、農村公共交通車輛,保險機構在銷售“交強險”時,對免稅車輛不代收代繳車船稅;對減稅車輛根據(jù)減稅證明處理。保險機構應將減免稅證明號和出具該證明的稅務機關名稱錄入“交強險”業(yè)務系統(tǒng),然后將減免稅證明的復印件附在保險單后面,存檔備查。
對機動車臨時上道路行駛、機動車距規(guī)定的報廢期限不足一年而購買短期“交強險”的,車船稅從“交強險”有效期起始日的當月至截止日的當月按月計算。
保險機構不得擅自多收、少收或不收機動車車船稅,不得以減免或贈送機動車車船稅作為業(yè)務競爭手段,不得遺漏應錄入的信息或錄入虛假信息。各保險機構不得將代收代繳的機動車車船稅計入“交強險”保費收入,不得據(jù)此向保險中介機構支付代收車船稅的手續(xù)費。
納稅人拒絕保險機構代收代繳機動車車船稅的,保險機構應及時報告地方稅務機關處理。
據(jù)悉,目前北京市機動車車船稅繳納數(shù)額尚未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