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了解,車輛購置稅在2001年以前一直由交通部門以車輛購置附加費的形式征收。為深化財稅體制改革,理順稅費關系,從2001年起,車輛購置附加費改為車輛購置稅,過渡期間仍由交通部門代征。
9日召開的全國車購稅費改革工作會議上,交通部副部長馮正霖說,車購稅費改革啟動以來,代征機構做了大量工作,保證了改革的順利推進。車購稅收入的快速增長,不僅有效緩解了我國公路建設資本金嚴重不足的矛盾,也在相當程度上起到了“杠桿作用”,保證了國家在公路建設中實現宏觀調控和政策引導,為形成布局合理、運轉高效的公路網作出了貢獻。
目前,車購稅費改革正進入關鍵階段。稅務總局副局長錢冠林表示,稅務機關將按照相關政策,在今年12月31日前完成人員劃轉分流安置、業(yè)務財產劃轉移交接收工作。交接期間原則上不準停征車購稅,如因特殊情況確需停征的,將及時向社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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