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地稅局、北京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日前聯(lián)合發(fā)出通知,明確了已購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有關契稅政策。
《通知》規(guī)定:
一、居民上市出售已購公有住房前后一年內新購各類商品房,按新購商品房與出售已購公有住房成交價的差額計征契稅。如新購商品房屬于普通住宅,同時可以享受減半征收契稅的政策。其中,納稅人(購房人)與出售已購住房的產(chǎn)權人必須相同或與產(chǎn)權人是夫妻關系。買賣時間以房屋買賣合同簽訂的時間為準,出售已購公有住房的,房屋買賣合同還必須有國土房管局交易部門加蓋“已過戶”字樣印章后方能視為已出售。
二、購買已購公有住房按規(guī)定補交的土地出讓金,暫不征收契稅。
三、對于先購買商品房并已完稅的納稅人,在出售公有住房后,可以憑購房合同、購房發(fā)票、出售已購公有住房交易合同等資料,按照地方稅務局的退稅管理規(guī)定辦理退稅手續(xù)。有關稅款的計算按現(xiàn)行政策辦理。
上述政策適用于2003年3月1日之后購買各類商品房并且出售公有住房的個人。
北京公房上市納稅有新規(guī) 普通住宅契稅減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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