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7月至1996年9月和1999年7月至2002年3月期間,利維那公司利用一般貿(mào)易和進料加工名義,采用低報價格、偽報品名的手段大量走私進口工業(yè)用X光大軸片、醫(yī)用X光大軸片和醫(yī)用CT大軸片,除按合同復出口少量醫(yī)用X光膠片外,其余的大軸片被制成成品后在國內(nèi)倒賣,走私案值共計人民幣29億余元,偷逃稅款共計人民幣5177萬余元。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利維那公司為牟取非法利益,違反海關法規(guī),逃避海關監(jiān)管,偷逃應繳國家稅款,其行為已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罪,被告人高德生、高松柏、陳志衛(wèi)、陳文海是被告單位實施走私普通貨物犯罪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直接責任人員,其行為亦均已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罪。被告單位及各被告人走私普通貨物數(shù)額特別巨大,依法應予嚴懲,遂作出上述判決。
一審宣判后,被告公司及各被告人表示不服一審判決,將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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