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寧市市民黃某怎么也想不通,自己幫其他公司辦證的代理費,為何要按勞務收入納稅。
近日,南寧市城北區(qū)法院行政庭舉行稅務行政會,公開審理原告黃某不服南寧市地方稅務局高新區(qū)分局做出的稅務行政處罰決定和稅務處理決定。
據悉,稅務機關參加稅務行政訴訟,這在南寧市地稅系統尚屬首次。原告黃某受南寧市浩城有限責任公司的委托,代其辦理房屋產權證并取得了南寧浩城有限責任公司支付的代理費用。
根據舉報,南寧市地方稅務局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分局經過立案檢查,認為其取得的代理費用實際是勞務收入,并就黃某取得應稅勞務收入不申報納稅的行為,于2002年12月25日下達了《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擬對黃某未申報繳納的稅金及教育費附加處以50%的罰款,共計14536.36元。黃某要求舉行聽證。
稅務行政處罰聽證會于2003年1月13日公開舉行。2003年3月28日南寧市地方稅務局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對其下達了《稅務處理決定書》和《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黃某不服,認為其于南寧市浩城有限責任公司僅僅是借貸關系,遂于2003年6月25日向南寧市城北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法院將對這起訴訟案件擇日再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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