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海市深化財稅體制改革的要求,出口退稅管理模式從2005年3月1日起進行調整,公告明確如下事項:
上海市出口企業(yè)出口退稅(包括特殊退稅項目)的申報以及相關退稅證明的出具,請向各主管征稅稅務分局申請辦理。出口企業(yè)出口退(免)稅認定,憑主管征稅稅務機關出具的《出口貨物退(免)稅稅務認定聯系單》,向上海市財稅三分局申請辦理!耙援a頂進鋼材購進確認單”、“來料加工貿易免稅證明”的出具和核銷,由市財稅三分局集中辦理;外貿企業(yè)“老庫存動用單”由市財稅三分局統(tǒng)一開具。
公告還明確:外貿企業(yè)2003年度、2004年度的出口退稅清算工作,仍按原辦法,由市財稅三分局和浦東新區(qū)稅務局分別辦理。上海市財稅一、二、六、八分局征管的外貿企業(yè)2005年度的出口退稅申報、老庫存動用單開具等,仍向浦東新區(qū)稅務局申請辦理。外貿企業(yè)2004年度出口退稅清算結束后的工作,如信息比對、外匯核銷單收齊、退關退運補稅等,由市財稅三分局集中辦理。
公告最后要求各生產企業(yè)2005年度出口退稅申報和2004年度出口退稅清算申報,請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
上海國稅局調整出口退稅管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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