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少數稅官,利用手中掌管著建筑安裝發(fā)票、通用發(fā)票和收據的領存、出售、使用、繳銷等權力,擅自為個人及親友謀取私利。昨日,從武漢市紀檢部門傳來消息,49名稅官因此受到處罰,為國家挽回損失52.19萬元。
據了解,此前,武漢市地稅局集中對東西湖等六個區(qū)“三種票據”進行了全面清理和核對。此后,各級地稅部門對其中重點線索進行跟蹤督辦,一系列以稅務票據謀取私利行為浮出水面:黃陂區(qū)10余名稅務干部,擅自為親友代開建筑安裝發(fā)票卻不征稅;江夏分局流芳所原所長違反國家稅收規(guī)定,擅自減免某公司稅收,并收受該公司賄賂……
根據督查結果,武漢市地稅局對2個區(qū)分局,2個分局征管科進行了通報批評,對49人分別給予過錯責任追究和紀律處分,其中涉及處級干部5名,科級干部27名,給予了其中20人扣發(fā)1個月至半年各類獎金的經濟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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