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改革出口退稅機制的決定精神,進一步加快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進度,簡化出口退(免)稅程序,國家稅務總局.商務部決定自2004年8月1日起,出口企業(yè)在向主管出口退(免)稅的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前,不再報經(jīng)外經(jīng)貿(mào)主管部門稽核簽章。出口企業(yè)在貨物報關出口后,直接向其主管出口退(免)稅的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出口退(免)稅手續(xù)!秶叶悇湛偩株P于印發(fā)〈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fā)〔1994〕031號)第十三條等相關規(guī)定同時停止執(zhí)行。
相關文件:《國家稅務總局、商務部關于取消出口退(免)稅稽核程序的通知》(國稅發(fā)[2004]1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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