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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八項措施打擊期權漏稅 對先前政策作出補充

2006-12-15 8:37 北京晨報 【 】【打印】【我要糾錯

  針對許多公司利用股票期權漏稅嚴重的問題,國稅總局昨天出臺八項補充措施,對于先前的政策作出補充。

  所謂的“企業(yè)員工股票期權”,是指企業(yè)對授權員工在未來時間內以某一特定價格購買本公司一定數量的股票。許多高科技公司流行使用這種激勵措施。國稅總局也在去年對企業(yè)員工參與股票期權獲得收益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作出了明確規(guī)定。

  “此次出臺補充措施主要是彌補去年政策的漏洞!敝財稅專家劉桓表示,許多企業(yè)利用折價方式的漏稅行為相當普遍。

  劉桓舉了一個例子:股票期權合同規(guī)定,3年之后,一個員工可以每股2元的價格購買1000股公司股票。而在3年后,員工開始實施股票期權時,公司卻以50%的折扣即每股1元賣給員工。員工實際每股支付了1元,而公司往往以2元的合同價格報稅務機關逃稅。

  對此,國稅總局昨天的通知規(guī)定,“員工取得該股票期權支付的每股施權價”是指員工行使股票期權時實際支付的價格。這意味著,如果員工以折價方式取得股票期權,在繳納個人所得稅時,就要按實際購買價格繳稅。

  此外,通知還規(guī)定,如果員工在行權日不實際買賣股票,而是按行權日股票的市場價與行權價之間的差額,直接從企業(yè)取得價差收益,價差收益應作為員工工資薪金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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