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獨立董事條例(送審稿)》已由證監(jiān)會起草完畢,在作進一步修改之后,由國務院批準頒布。送審稿特別增加了一道“說明程序”,即董事會應當將符合規(guī)定的所有被提名人提交股東大會選舉,被提名人未被提交股東大會選舉的,董事會應當在股東大會召開前告知提名人并說明理由,同時在股東大會上予以說明。
送審稿中規(guī)定,上市公司董事會、監(jiān)事會、單獨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發(fā)行股份1%以上的股東可以提名獨立董事候選人。“說明程序”的設立目的是,防止因董事會不將被提名人提交股東大會選舉而使中小股東的提名權流于形式。
針對實踐中獨董獨立性不強,知情權、查閱權等履行職責所需的權利缺乏制度保障,責任機制不健全等,送審稿都相應作出規(guī)定,在保障獨董獨立性方面、具體行使職權方面都要更具體、更具操作性。業(yè)內人士指出,“花瓶獨董現象”有望改觀。
送審稿明確,獨董享有“特別職權”,即獨立董事除依照法律規(guī)定行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的職權外,上市公司聘用或解聘會計師事務所,必須經獨董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會討論,獨董對變更募集資金投向及其他特定事項發(fā)表獨立意見。
同時,為使上述職權得以落實,上市公司應當提供獨董履行職責所必需的工作條件,及時向獨董提供相關材料和信息,保證獨董的知情權。獨董行使職權時,可以向公司董事、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進行調查,有關人員應當積極配合,提供有關情況與資料,不得拒絕、阻礙或隱瞞,不得干預其獨立行使職權。
為保證獨董的獨立性,送審稿詳細列示了不得擔任獨董的情形:在上市公司或其附屬企業(yè)任職的人員及其配偶、直系親屬、主要社會關系人士;持有上市公司已發(fā)行股份1%以上的自然人或上市公司前10名股東中的自然人股東,以及他們的配偶、直系親屬;在持有上市公司已發(fā)行股份5%以上的單位或在上市公司前5名股東單位任職的人員及其配偶、直系親屬;最近1年內曾經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人員;控股股東附屬企業(yè)的董事、監(jiān)事、高管及其配偶、直系親屬等。
還包括符合相關規(guī)定的提供財務、法律、咨詢等服務的中介人員,以及具有重大業(yè)務往來的人員等。
不過,有專家指出,送審稿中對于獨董津貼仍規(guī)定由上市公司給予,這仍有可能影響獨董的獨立性,應考慮加以修改。
有統(tǒng)計顯示,我國上市公司設立獨董已有近6年的歷史。截至2005年底,全國1377家上市公司已配備了4640名獨董,平均每家公司達3名以上。今年初開始實施的新《公司法》第一次從法律層面上明確了獨董制度,但規(guī)定“上市公司設立獨立董事,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guī)定”!渡鲜泄惊毩⒍聴l例》的起草,正是為了完成這一立法任務,為獨董切實履行職責、發(fā)揮應有的作用提供法制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