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試行)》推行兩年多以后,國稅總局進一步敲定這項工作在全國推行的時間表。
國稅總局昨日發(fā)布《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推進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扣繳申報管理工作的通知》提出,2007年底前,年度扣繳個人所得稅款80萬元以上的單位,納入全員全額扣繳申報管理;2008年底前,年度扣繳個人所得稅款30萬元以上的單位,納入全員全額扣繳申報管理;2009年底,全面實現(xiàn)全員全額扣繳申報管理。
社科院財貿(mào)所楊志勇研究員解釋說,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扣繳申報工作是針對單位開展的,其含義是指向個人支付應稅所得的任何公司、企業(yè)、機關事業(yè)單位、團體組織、個體戶和個人都有義務向稅務機關提供所支付對象的相關信息。
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2005年12月底制定下發(fā)的《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試行)》,“扣繳義務人在向個人支付應稅所得時,不論其是否屬于本單位人員、支付的應稅所得是否達到納稅標準,單位都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其支付應稅所得個人的基本信息、支付所得項目和數(shù)額、扣繳稅款數(shù)額以及其他相關涉稅信息!
楊志勇表示,在全員全額申報制度出臺之前,單位只向稅務機關提供本單位員工的涉稅信息,而根據(jù)新辦法,單位還要提供取得收入的每個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等重要信息,這樣有利于稅務部門加強對那些從多個渠道取得收入人員的納稅管理。
國家稅務總局昨日也表示,做好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扣繳申報管理工作,是提升個人所得稅管理水平的要求;是繼續(xù)做好年所得12萬元以上自行納稅申報工作的有效“抓手”,也是推進個人所得稅信息化建設的內(nèi)在要求。
上海證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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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 國家稅務總局11月8日發(fā)布《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試行)》(國稅發(fā)[2006]162號)(以下簡稱《辦法》),《辦法》明確了納稅人須向稅務機關進行自行申報的五種情形,指出了納稅人“年所得”的定義,以及個稅自行申報的方式等相關具體問題,為了方便廣大納稅人更好地了解該辦法,特制作此專題,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詳細進入專題: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試行)出臺
知識點小貼士:
個人所得稅需要自行納稅申報的五種情形:1、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2、從中國境內(nèi)兩處或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3、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4、取得應稅所得,沒有扣繳義務人的;5、國務院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編輯留言:
任何一個國家對納稅人形成的網(wǎng),都存在漏洞,區(qū)別在于漏洞的大小,而我國現(xiàn)金交易很頻繁,人們收入狀況尤其難以查證,那么工資薪金外的收入就變的很難監(jiān)控。,可以說漏洞是相當大的。要想在短時間內(nèi)做到監(jiān)控有力基本是不可能的,那么目前的工作是什么呢?那就是約束制度了,就是對于一些重點納稅人要加大審查力度,只要能找出一筆收入不確實,那么我們就可以公布他的不實申報記錄,應該說這樣的威懾力是比較大的?赡懿簧陥蟮那闆r是比較少見的,除非是大家都不熟悉的人群,而對于比較熟悉的演員,房地產(chǎn),金融,保險等的公認高收入行業(yè),稅務部門理所當然應該加強監(jiān)督,重點抽查申報不實的人群,然后形成公布的制度,提高納稅人的違法成本。
筆者認為除了制度方面應該健全之外,對于我們稅收理念的健全也應該是我們應該做的工作。比如,國外的理念是納稅人納稅來購買屬于自己的公共服務,在觀念上納稅人是處于主動的一方,而我國的情況是稅收是強制性的,納稅人如果不遵守就將有什么后果,而制度的缺失使得后果不成為后果,那么僅有的約束也沒有了,納稅人基本是處于被動的地位,沒有形成納稅購買公共服務的意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