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國務院公布了《國務院關于修改〈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實施辦法〉的決定》,自8月15日起,將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的適用稅率由現(xiàn)行的20%調減為5%。這個即將出臺的政策對老百姓的生活有多大影響?記者就這一話題采訪了廈門市國稅局所得稅處工作人員。
一、利息稅減征后,以前存入銀行的儲蓄存款的利息所得如何計稅?
按照修訂后《實施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儲蓄存款在1999年10月31日前孳生的利息所得,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在1999年1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20%的比例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2007年8月15日后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5%的比例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也就是說,儲蓄存款利息所得應按政策調整前和調整后分時段計算,并按照不同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二、有一個市民從報紙上看到有關利息稅調整的報道,馬上想到他投資的三年期企業(yè)債券——這是否也要分段計收利息稅?
這位市民可能是混淆了利息稅的概念,他所提的是企業(yè)債券利息,我們這次調整的是儲蓄存款利息,個人所得稅法從1994年1月1日公布實施以后,企業(yè)債券利息所得一直都要征收20%的個人所得稅,不存在分段計算的問題。如果市民購買國債,根據(jù)規(guī)定則是免征利息稅的。
三、我國與其他國家簽訂的避免雙重征稅協(xié)定中規(guī)定的稅率如與調整后的實際稅率不一樣,該如何征稅?
按照國際慣例,避免雙重征稅協(xié)定中的稅率通常要低于法定稅率,如果協(xié)定中的稅率高于國內實際稅率,應根據(jù)國民待遇原則,也適用國內實際稅率。由于我國儲蓄存款利息所得法定稅率由20%調減為5%,原來享受15%、10%、7.5%協(xié)定稅率的納稅人在中國境內儲蓄機構的儲蓄存款,在2007年8月15日后孳生的利息所得應按照5%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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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儲蓄存款利息所得”是個人所得稅的稅目之一,公眾一般將向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的個人所得稅直觀地稱為“利息稅”。該項稅收主要指對個人從中國境內的儲蓄機構取得的人民幣、外幣儲蓄存款利息所得,不包括符合規(guī)定條件免稅的教育儲蓄存款利息所得等征收的個人所得稅,原稅率為20%。美國、瑞典、瑞士、澳大利亞、韓國等國家都將儲蓄存款利息所得作為個人所得稅應稅項目。
1999年11月以前,個人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在我國屬于個人所得稅免稅項目。1999年8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授權國務院決定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的開征時間,并制定征收辦法。據(jù)此,國務院于1999年9月發(fā)布了《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實施辦法》,自1999年11月1日起開始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即利息稅。
2007年6月29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了關于修改《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將《個人所得稅法》第十二條修改為:“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開征、減征、停征個人所得稅及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guī)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