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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明確購置稅優(yōu)惠細則 購車時間將以發(fā)票為準

2009-1-17 10:51 京華時報 【 】【打印】【我要糾錯

  為促進汽消費,培育汽車消費市場,擴大內(nèi)需,經(jīng)國務院批準,我國對納稅人自2009年1月20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間購置的排氣量在1.6升(含)以下的小排量乘用車,暫按5%的稅率征收車輛購置稅。北京市國稅局車購稅征集管理辦公室的有關負責人透露,本市就此確定,車輛購置時間必須按照有效價格證明的開具日期確定。其中,國產(chǎn)車以《機動車銷售統(tǒng)一發(fā)票》的開具日期為準,進口車則以《海關關稅專用繳款書》的開具時間來確定。

  據(jù)了解,由于此前國家政策“對納稅人自2009年1月20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間購置排氣量在1.6升(含)以下的小排量乘用車”的問題,沒有明確這一時間是以納稅人申報納稅日期還是以購車日期為準,因此使相關納稅人產(chǎn)生了一定困惑和疑問。

責任編輯:丘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