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化完善國庫集中收付制度改革,進一步規(guī)范零余額賬戶管理,根據(jù)國務院批準的《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方案》以及《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印發(fā)〈中央單位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試點資金支付管理辦法〉的通知》、《人民幣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結合我國目前銀行賬戶管理的有關情況,財政部和中國人民銀行日前聯(lián)合下發(fā)《關于零余額賬戶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規(guī)范零余額賬戶管理的有關事項。
通知明確,零余額賬戶是指財政部門或預算單位經財政部門批準,在國庫集中支付代理銀行和非稅收入收繳代理銀行開立的,用于辦理國庫集中收付業(yè)務的銀行結算賬戶。主要包括以下三類:財政部門零余額賬戶、預算單位零余額賬戶、財政匯繳零余額賬戶。
通知指出,零余額賬戶需由同級財政部門批準開立,并出具證明文件,由開戶銀行報經中國人民銀行核準后核發(fā)開戶許可證。財政部門和預算單位已經開立零余額賬戶的,財政部門應當按照本通知規(guī)定,盡快規(guī)范和明確賬戶性質;預算單位新開立零余額賬戶的,財政部門在批準開戶時,應按本通知規(guī)定,在相關證明文件中明確賬戶性質。零余額賬戶的變更、合并與撤銷須經同級財政部門批準,并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規(guī)定的程序和要求執(zhí)行。
財政部門原則上只能為預算單位開立一個預算單位零余額賬戶,為執(zhí)收單位開立一個財政匯繳零余額賬戶。確因特殊管理需要,需要開立一個以上賬戶的,應當通過主管部門向同級財政部門提出申請,經同級財政部門批準后開立。財政部門在同一家代理銀行原則上只能開立一個財政部門零余額賬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