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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總明確個人終止投資收回款項征收個稅問題

2011-8-9 9:8 新華社 【 】【打印】【我要糾錯

  國家稅務總局近日下發(fā)通知,對個人終止投資經(jīng)營收回款項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進行明確。

  通知稱,個人因各種原因終止投資、聯(lián)營、經(jīng)營合作等行為,從被投資企業(yè)或合作項目、被投資企業(yè)的其他投資者以及合作項目的經(jīng)營合作人取得股權轉讓收入、違約金、補償金、賠償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項等,均屬于個人所得稅應稅收入,應按照“財產(chǎn)轉讓所得”項目適用的規(guī)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通知還稱,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公式如下:應納稅所得額=個人取得的股權轉讓收入、違約金、補償金、賠償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項合計數(shù)-原實際出資額(投入額)及相關稅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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