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只要是發(fā)給員工的福利,都要納入當月的薪酬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從兩處以上取得的收入可否由納稅人自己選擇納稅地?收到未加蓋發(fā)票專用章的發(fā)票能否在企業(yè)所得稅前扣除?記者7日從國家稅務總局獲悉,稅務總局納稅服務司針對近期納稅咨詢服務的熱點問題進行了統(tǒng)一解答。
企業(yè)在日常生產經營活動中,經常會發(fā)生職工福利支出的情況,那么作為職工是否只要是發(fā)給員工的福利就要納入當月的薪酬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納稅服務司介紹,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的規(guī)定原則,對于發(fā)給個人的福利,不論是現金還是實物,均應繳納個人所得稅。但目前對于集體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現金方式的福利,原則上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當前納稅人從兩處以上取得收入的現象越來越普遍,應該在何處繳納個人所得稅?可否由納稅人自己選擇納稅地?
納稅服務司表示,《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試行)〉的通知》第十一條第一項規(guī)定,對從兩處或者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納稅人可以自行選擇并固定向其中一處任職受雇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相關納稅申報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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