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近日發(fā)布《用于生產乙烯、芳烴類化工產品的石腦油、燃料油退(免)消費稅暫行辦法》,明確境內使用石腦油、燃料油生產乙烯、芳烴類化工產品的企業(yè),包括將自產石腦油、燃料油用于連續(xù)生產乙烯、芳烴類化工產品的企業(yè),未經資格備案,不得申請退(免)消費稅。
據了解,為防止一些不具備條件的使用企業(yè)將購入的石腦油、燃料油通過變換名稱等方式再對外銷售,騙取退(免)消費稅,因此辦法規(guī)定,使用企業(yè)必須擁有生產乙烯、芳烴類化工產品的生產裝置,而且用油品生產的乙烯、芳烴類化工產品必須占其用油品生產全部產品總量的5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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