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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所得稅申報表中投資所得(損失)的解析

2007-1-10 15:25  【 】【打印】【我要糾錯

  在填列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企業(yè)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的通知》(國稅發(fā)〔2006〕56號)中的《投資所得(損失)明細表》(以下簡稱明細表)時,因為會計上確認的投資收益與稅法上確認的投資收益不相同,我們遇到以下幾個實際問題:

 。ㄒ唬┟骷毐碇械耐顿Y收益與會計上確認的投資收益有何不同?

 。ǘ┰诤畏N情況下需要補稅?需要補稅的投資收益與不需要補稅的投資收益在明細表中填列時有何不同?

 。ㄈ┊斖顿Y轉讓所得或損失為負數(shù)(即為損失)時,如何填列?

  針對上面提出的問題,我們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加以理解分析。

  1、明細表中的投資收益與會計上確認的投資收益的不同之處主要體現(xiàn)在以下幾方面:

 、倜骷毐碇械耐顿Y收益只包括持有期間形成的投資收益,轉讓時形成的投資收益通過投資轉讓凈收入與投資轉讓成本之差反映;而會計上確認的投資收益不僅包括前述二者,還包括其他項目。

  ②會計制度和投資準則規(guī)定,納稅人可以根據(jù)市價變動情況提取短期投資跌價準備和長期投資減值準備,調(diào)整投資收益;而稅收規(guī)定這兩項準備不允許在稅前扣除。

 、蹖Χ唐趥鶛嗤顿Y收益,會計制度規(guī)定對持有短期債權投資過程中實際取得的利息作為投資成本收回,沖減投資成本,不確認投資收益;而明細表中,除了投資初始時支付的款項中包含已到期尚未領取的利息外,其他持有期間取得的利息一律確認為利息所得,而不是沖減投資成本。對短期股權投資收益,會計上只確認投資轉讓收益或損失;明細表嚴格區(qū)分股息性所得與投資轉讓收益或損失,股息性所得的確認時間是被投資方會計上進行利潤分配時,不是完全的收付實現(xiàn)制。

 、茉跈嘁娣ㄏ,會計上反映的投資收益與明細表中的投資收益更是相差甚遠。只要接受投資方所有者權益發(fā)生變化,投資方在會計處理時就要按比例調(diào)整投資收益;而稅法規(guī)定,不論納稅人會計賬務中對投資采取何種方法核算,在被投資方會計上進行利潤分配的賬務處理(包括以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潤轉增資本)時,投資方應確認投資收益(股息收益)。

  2、只有當投資方的稅率高于被投資方稅率時,納稅人從其分回的利潤才需要補稅。

  主要包括:中方企業(yè)單位從設在經(jīng)濟特區(qū)、上海浦東新區(qū)、經(jīng)濟技術開發(fā)區(qū)、開放區(qū)等國務院批準的特定區(qū)域(不包括高新技術產(chǎn)業(yè)開發(fā)區(qū))的中外合資企業(yè)分回的稅后利潤,凡該中外合資企業(yè)適用15%或24%所得稅稅率的,中方企業(yè)所在地所得稅稅率高于此稅率,則分回的投資收益需要補稅。需要補稅的投資收益應計算在被投資方實際繳納的所得稅并在報表中反映(不需還原成稅前所得);對不需補稅的股權投資的持有收益,不再計算其被投資方的已納所得稅額,同樣也不必還原。

  3、投資收益和轉讓所得處理

 。1)當本期股權投資收益和投資轉讓所得少于本期發(fā)生的股權投資轉讓損失時,損失可稅前扣除,具體稅前扣除額度應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yè)股權投資業(yè)務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0]118號)第二大條第(三)條規(guī)定:企業(yè)因收回、轉讓或清算處置股權投資而發(fā)生的股權投資損失,可以在稅前扣除,但每一納稅年度扣除的股權投資損失,不得超過當年實現(xiàn)的股權投資收益和投資轉讓所得,超過部分可無限期向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因此,其在本年應作納稅調(diào)整,填入附表四第12行的相關項目。

 。2)當本期股權投資收益和投資轉讓所得大于本期發(fā)生的股權投資轉讓損失時,其超過部分應并入企業(yè)的應納稅所得,依法繳納企業(yè)所得稅。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yè)股權投資業(yè)務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0]118號)第二大條第(一)條規(guī)定:企業(yè)股權投資轉讓所得或損失是指企業(yè)因收回、轉讓或清算處置股權投資的收入減除股權投資成本后的余額。企業(yè)股權投資轉讓所得應并入企業(yè)的應納稅所得,依法繳納企業(yè)所得稅。

  例:2006年甲公司(所得稅稅率為33%)投資于A、B兩公司,當年會計上確認投資收益分別為B公司(所得稅稅率為33%)9萬元;A公司(經(jīng)濟特區(qū)所得稅稅率15%)-18.5萬元。審查原始憑證,對A公司的投資主要為短期股權投資:3月購入A公司股票100萬元,4月10日收到現(xiàn)金股利4萬元,10月轉讓50%的該項投資,轉讓價為30萬元,支付手續(xù)費0.5萬元,短期投資賬面余額為48萬元。對B公司的投資為長期股權投資:4月1日,以100萬元投資B公司普通股,占B公司30%的股權(設無股權投資差額),5月10日B公司債務重組,凈資產(chǎn)增30萬元,6月30日B公司分配上半年股利,甲公司分得股利5萬元。無其他投資事項。

  所得稅申報表上對A公司“投資收益”為4萬元,對B公司的“投資收益”為5萬元,合計9萬元,填主表第2行;A公司為需要補稅的投資收益,已繳所得稅=4÷(1-15%)×15%=0.7059(萬元),填主表第19行:“投資轉讓凈收入”為29.5萬元(30-0.5),填主表第3行:“投資轉讓成本”為50萬元,填主表第10行,“投資轉讓所得或損失”為-20.5萬元(29.5-50),“本年度股權投資轉讓損失稅前扣除限額”為9萬元,由于20.5>9,所以,11.5萬元(20.5-9)應填入附表四《納稅調(diào)整增加項目明細表》第12行“股權投資轉讓凈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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