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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高級專家延長離休退休”

2008-10-14 17:24 南通地稅 【 】【打印】【我要糾錯

  問: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高級專家延長離休退休期間取得工資薪金所得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7號)中“高級專家延長離休退休期間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其免征個人所得稅政策口徑按下列標準執(zhí)行”,如何界定“高級專家延長離休退休”?辦理了“離休退休”手續(xù)的如原單位繼續(xù)聘用,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是否免征個人所得稅?

  答:根據(jù)《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20號)的規(guī)定:

  對按國發(fā)[1983]141號《國務院關于高級專家離休退休若干問題的暫行規(guī)定》和國辦發(fā)[1991]40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杰出高級專家暫緩離退休審批問題的通知》精神,達到離休、退休年齡,但確因工作需要,適當延長離休退休年齡的高級專家(指享受國家發(fā)放的政府特殊津貼的專家、學者),其在延長離休退休期間的工資、薪金所得,視同退休工資、離休工資免征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兼職和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收入如何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382號)規(guī)定:“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的收入,在減除按個人所得稅法規(guī)定的費用扣除標準后,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因此,“高級專家延長離休退休”是對達到離休、退休年齡,但確因工作需要,適當延長離休退休年齡的高級專家。對已經(jīng)辦理離退休手續(xù)的個人再任職應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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