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我是一個個體工商戶,我覺得稅務機關給我核定的稅款不合理,要申請行政復議,稅務機關要我提供納稅擔保,這樣做有什么依據嗎?
答: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1號《納稅擔保試行辦法》第三條規(guī)定,納稅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適用納稅擔保:
。ㄒ唬┒悇諜C關有根據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在規(guī)定的納稅期之前經責令其限期繳納應納稅款,在限期內發(fā)現納稅人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收入的跡象,責成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的;
(二)欠繳稅款、滯納金的納稅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
。ㄈ┘{稅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fā)生爭議而未繳清稅款,需要申請行政復議的;
。ㄋ模┒愂辗、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可以提供納稅擔保的其他情形。
第四條 扣繳義務人按照《稅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條規(guī)定需要提供納稅擔保的,適用本辦法的規(guī)定。
納稅擔保人按照《稅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條規(guī)定需要提供納稅擔保的,應當按照本辦法規(guī)定的抵押、質押方式,以其財產提供納稅擔保;納稅擔保人已經以其財產為納稅人向稅務機關提供擔保的,不再需要提供新的擔保。
《稅收征管法》 第八十八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fā)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強制執(zhí)行措施或者稅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的,作出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可以采取本法第四十條規(guī)定的強制執(zhí)行措施,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提示: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1號《納稅擔保試行辦法》第二條規(guī)定:本辦法所稱納稅擔保,是指經稅務機關同意或確認,納稅人或其他自然人、法人、經濟組織以保證、抵押、質押的方式,為納稅人應當繳納的稅款及滯納金提供擔保的行為。
納稅擔保人包括以保證方式為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的納稅保證人和其他以未設置或者未全部設置擔保物權的財產為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的第三人。
因此,根據文件規(guī)定,您需要先提供納稅擔保,再申請行政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