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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登記丟失怎么辦

2008-7-14 15:6 吉林地稅 【 】【打印】【我要糾錯

  問題:我將稅務登記副本丟了,怎么補辦?

  答:《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遺失稅務登記證件的,應當自遺失稅務登記證件之日起15日內,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如實填寫《稅務登記證件遺失報告表》,并將納稅人的名稱、稅務登記證件名稱、稅務登記證件號碼、稅務登記證件有效期、發(fā)證機關名稱在稅務機關認可的報刊上作遺失聲明,憑報刊上刊登的遺失聲明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補辦稅務登記證件。

  提示:您應當按照上面的規(guī)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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