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行稅收籌劃要防范和控制風險

來源: 編輯: 2006/05/17 12:47:27 字體:

  目前,稅收籌劃越來越受到企業(yè)的重視,但籌劃風險卻很少有人留意。盡管從理論上來說,籌劃方案是事先制訂的,總帶有一些不確定性,從而也就存在風險性,但籌劃的任務之一,就是把納稅風險控制到最低限度。如果僅為節(jié)稅而不顧風險,后果將不堪設想。

  某商場就曾有這樣的促銷籌劃方案:促銷抽獎,抽中獎者不是獎勵一輛汽車,而是獎勵該汽車的10年使用權。這一籌劃方案可謂煞費苦心:商場保留名義上的車輛所有權,獲獎者取得實際上的使用權,可以達到節(jié)稅目的。假設該型汽車市場價格3.3萬元,讓我們一起看看其節(jié)稅效果。首先是商場可以節(jié)省增值稅。若獎勵一輛汽車,車輛所有權發(fā)生轉移,則視同銷售,應納增值稅33000×17%=5610(元),而獎勵使用權,則不必繳納增值稅。其次是商場可以節(jié)省企業(yè)所得稅。汽車屬于固定資產(chǎn),可以折舊在稅前扣除,以殘值5%計算,如果適用稅率33%,則在以后折舊年限內,可以減少應納稅所得額累計33000×(1-5%)=31350(元),減少企業(yè)所得稅31350×33%=10345.5(元)。再次是獲獎者可以節(jié)省個人所得稅。若獲獎者取得車輛所有權,則應按偶然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33000×20%=6600(元),而獲得使用權,則不在“現(xiàn)金、實物和有價證券”之列,可以不納稅;最后是車輛購置稅33000×10%=3300(元),納稅人由獲獎者變成了商場,也頗有吸引力,增加促銷效果。

  然而,這一方案隱藏著巨大的風險。且不論稅法上是否認可,誰都無法保證獲獎者在10年使用期內依法駕駛車輛,更無法保證其不發(fā)生事故。一旦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道路、供電、通信等設施損毀,或人員傷亡,盡管肇事者是車輛使用者,但肇事車輛屬商場所有,根據(jù)《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細則》有關規(guī)定,商場將要承擔賠償責任。而事故的大小、損失的輕重,以及由此而決定的賠償額多少,更是任何人都無法預料的,萬一事故嚴重,賠償將會是天文數(shù)字。所以說,“獎勵10年車輛使用權”實際上是為自己埋下了一顆定時炸彈。

  上海市去年發(fā)生的一起訴訟案,也充分透露出忽視籌劃風險的危害性。某公司招聘了一個員工,勞動合同上寫明月薪10000元,但公司與該員工商量,每月從工資單上僅支付其5000元,其余5000元由該員工提供車票、住宿發(fā)票等領取。如此一來,該員工可以少納個人所得稅,公司也可以將這5000元列入管理費用,稅前扣除,抵減企業(yè)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似乎是“雙贏”的方案。然而,該員工辭職后,即向法院起訴該公司拖欠其工資,公司費盡周折才收集齊證據(jù),證明通過報銷發(fā)票的方式支付了全部勞動報酬。盡管該公司最后勝訴,但訴訟牽扯了大量的人力,影響了公司經(jīng)營,也損害了公司形象,還由此引起了稅務機關的重視。嚴格地說,將勞動合同規(guī)定的工資按報銷發(fā)票方式支付,已經(jīng)不是籌劃,而是偷稅了,公司無疑要受到稅務處罰。

  進行稅收籌劃,防范和控制風險是必須認真考慮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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