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出口時的避稅籌劃

來源: 編輯: 2005/09/29 14:47:34 字體:
  出口商品退稅制度是我國海關稅收的一個重要內容,其主要是指在出口環(huán)節(jié)中退還或免征增值稅和消費稅的各項有關規(guī)定。

  在我國當前出口商品的稅收扶持主要有兩種形式:一種是先征稅后退稅,另一種是免稅形式。這責任中措施對出口貨物的影響是不同的。采取免稅方法時,只能免征出口貨物最終生產環(huán)節(jié)的原材料、零部件等所包含的稅款無法扣除,從而不能使出口貨物真正以不含稅價格進入國際市場。采用先征后退的方式就不存在這樣的問題。

  對出口公司而言,應準確掌握出口貨物退稅稅額的計算。

  方法一:出口企業(yè)將出口貨物單獨設立庫存帳和銷售帳記載的,應以購進出口貨物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所列明的進項金額和稅額計算。

  對庫存和銷售均采用加權平均價核算的企業(yè),也可以按適用不同稅率的貨物分別依下列公式計算:應退稅額=出口貨物數(shù)量×加權平均進價×稅率。

  方法二:對于出口企業(yè)兼營內銷和出口貨物且其出口貨物不能單獨設帳戶核算的,應先對內銷貨物計算銷項稅額并扣除當期進項稅額后,再依下列公式計算出口貨物的應退稅額:

  1.銷項金額×稅率≥未抵扣完的進項稅額應退稅款=未抵扣完的進項稅額

  2.銷項金額×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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