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稅收籌劃――增值稅銷項稅額計算上的優(yōu)惠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版權所有 嚴禁轉(zhuǎn)載) 編輯: 2003/04/04 09:15:44 字體:
  銷售額是計算增值稅的稅基,只有首先確定銷售額才能據(jù)此計算銷項稅額。增值稅稅基可以是含稅價,也可以是不合稅價,而境內(nèi)增值稅則是不合稅價,從而縮小了稅基,使銷項稅額也相對縮小。1994年以前的老增值稅是以含稅價作為計稅基數(shù),計算稅基不同是新老增值稅在操作上的重大區(qū)別。

  以不含稅價為稅基計算,一方面降低了銷項稅額,另一方面稅款與價格分開,從而使企業(yè)的成本核算和經(jīng)營成果不受稅收影響,既便于反映企業(yè)的經(jīng)營成果的真實反映,又便于征收管理。換句話說,計稅銷售額只包括成本和利潤(征收消費稅的還包括消費稅稅款)兩部分內(nèi)容,不包括增值稅稅金在內(nèi)。值得一提的是1994年建立的增值稅實行與消費稅交叉征收的辦法。這就涉及到少數(shù)貨物在征收增值稅的同時還要征收消費稅。對這些既征收增值稅又征收消費稅的少數(shù)貨物,增值稅的計稅價格是包括消費稅而不包括增值稅的銷售額。

  在確定計稅銷售額時應注意的節(jié)稅問題包括:

  1)代銷業(yè)務中的銷售額。

  2)設有兩個以上的機構并實行統(tǒng)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到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3)將自產(chǎn)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4)將自產(chǎn)、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jīng)營者;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無償贈于他人。

  凡上述行為均視為銷售貨物或提供應稅勞務,按規(guī)定計算銷售額并征收增值稅。

  5)凡屬應稅銷售行為的,其銷售額除包括銷售貨物和應稅勞務本身的價格外,還應包括隨同銷售或提供勞務向購買方收取的各種價外費用。具體包括: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xù)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追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yōu)質(zhì)費,運輸裝卸費,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及其他各種性質(zhì)的價外收費。但是,向購買方收取的銷項稅額,對委托加工應征消費稅的消費品所代收代繳的消費稅不包括在內(nèi)。此外,對同時符合以下兩項條件的代墊運費也不應包括在價外費用的。即:承運部門的運費發(fā)票開具給購貨方的;納稅人將該項發(fā)票交給購貨方的。

  只有同時符合這兩個條件,才能證明運費是由納稅人代墊的,而不屬于納稅人向購買方收取的價外費用。

  以上所列各種價外費用,是節(jié)稅操作中經(jīng)常出錯的地方,也是節(jié)稅策略的關鍵所在。

  6)經(jīng)稅務機關確定為混合銷售行為的,其混合銷售行為和兼營的非應稅勞務按規(guī)定應當征收增值稅的,其銷售額分別為貨物與非應稅勞務的銷售額的合計數(shù),貨物或者應稅勞務與非應稅勞務的銷售額的合計數(shù)。

  7)納稅人兼營非應稅勞務的,應分別核算貨物或應稅勞務和非稅勞務的銷售額。

  不分別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核算的。其非應稅勞務應與貨物或應稅勞務一并征收增值稅。

  納稅人兼營的非應稅勞務是否應當一并征收增值稅,由國家稅務總局所屬的征收機關確定。

  8)納稅人采取折扣方式銷售貨物時,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fā)票上分別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銷售額征收增值稅,如果將折扣額另開發(fā)票,不論其在財務上如何處理,均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折扣額。

  9)納稅人采取以舊換新方式銷售貨物的,應按新貨物同期的市場銷售價格確定銷售額,沒有市場價格的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銷售額。

  10)納稅人采取還本銷售方式銷售貨物的,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還本支出。

  11)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或除提供應稅勞務采用銷售額和銷項稅額合并定價方法的,以及小規(guī)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或提供應稅勞務采用銷售額和應納稅額合并定價方法的,均應將含稅的銷售額換算成不含稅的銷售額后再計算應納稅額。

  換算公式如下: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稅率)

  12)小規(guī)模納稅人銷售貨物后因發(fā)生銷貨退回或拆讓退還給購買方的銷售額,應從發(fā)生銷售退回或折讓當期的銷售額中扣減。

  13)當各種銷售行為和視同銷售的行為,銷售額明顯偏低或者沒有銷售額時,應按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第一,按納稅人當月同類貨物的平均市場銷售價格確定;第二,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市場銷售價格確定;第三,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的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十成本利潤率)

  對一些既征增值稅又征消費稅的貨物,其組成計稅價格中應加計消費稅。其小定額征收消費稅的,其計稅價格按下列公式確定:計稅價格=成本×(1十成本利潤率)十消費稅額定率征收消費稅的,其計稅價格為消費稅計稅價格。上述計算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銷售自產(chǎn)貨物的,為實際生產(chǎn)成本,銷售外購貨物的,為實際采購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由國稅總局確定。

  14)對進口貨物以不含增值稅的組成計稅價格為計稅銷售額,并依率直接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任何進項稅額。但組成計稅價格的計算公式如下:

  組成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十關稅十消費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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