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兼營的消費稅合理避稅籌劃案例
兼營行為是指企業(yè)除主營業(yè)務外,還從事其他各項業(yè)務,一種是同一種稅稅率不同。如同是增值稅的應稅項目,既包括適用17%稅率的貨物,同時又兼營13%低稅率的貨物;另一種是不同稅種稅率不同,如增值稅納稅人在其從事應稅貨物或應稅勞務的同時,還從事屬于征收營業(yè)稅的各項勞務。而消費稅的兼營行為就是指同一種稅稅率不同的兼營業(yè)務。
兼營多種不同稅率的應稅消費稅產(chǎn)品的企業(yè),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率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銷售數(shù)量。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規(guī)定,未分別核算銷售額、銷售數(shù)量,或者將不同稅率的應稅消費品組成消費品出售的,應從高適用稅率。
這無疑會增加企業(yè)的稅收負擔。
[案例1]
南寧精誠酒廠既生產(chǎn)稅率25%的糧食白酒,又生產(chǎn)稅率為10%的汽酒、藥酒等,還生產(chǎn)上述兩種酒的小瓶裝禮品套灑(糧食白酒400克/瓶,汽酒200克/瓶、藥酒200克/瓶)。
2002年1-6月該廠生產(chǎn)糧食白酒100噸,計銷售金額560萬元,又生產(chǎn)汽酒、藥酒等50噸,計銷售金額380萬元,生產(chǎn)上述兩種酒的小瓶裝禮品套酒共計15000套,計銷售金額96萬元。
原財務經(jīng)理只配一名成本會計,采用綜合核算法,則應交消費稅為:
(560+380+96)×25%=259萬元。
[籌劃思路]
2002年6月新?lián)Q上來的新任財務部長,要求增加一名成本會計,對糧食白酒、汽酒、藥酒全部分開核算,分別納稅,對小瓶裝禮品套酒超出各酒價值部分,即:
每套超出價
=960000元÷15000套-[5600000元÷100000000克×400克+3800000元÷50000000克×(200克+200克)]=11.2元
共計超出15000×11.2=168000元,作為包裝物押金入賬,等1年以后無法退還包裝物押金時,再沖賬補稅,這樣就可以相當于獲得一筆無息貸款。
[籌劃結果]
新任財務部長分別核算不同稅率的兩類酒的銷售額后,應納消費稅為:
糧食白酒應交消費稅=560×25%=140萬元。
汽酒、藥酒應交消費稅=380×05%=38萬元。
小瓶裝禮品套酒應交消費稅
=[5600000÷100000000×400×15000×25%+3800000÷50000000×(200+200)×15000×10%]
=84000元+45600
=129600元
共計交納消費稅=1400000+380000+129600=1909600元
分別核算不同稅率的兩類酒與混合在一起核算相比,少納消費稅為:
2590000-1909600=680400元。
因此,多聘請一名成本會計,是多么合算!
[特別提示]
原財務經(jīng)理只想到少一名成本會計,每月可省2000元的工資,一年下來省24000元;但是,該廠就沒有分別核算,而是將兩類酒及禮品套酒的銷售額混在一起計稅,則混在一起的銷售額必須按25%的高稅率計算應納消費稅額,而不能以10%的稅率計算應納稅額,每年多交納消費稅68萬元之巨,可悲!
兼營多種不同稅率的應稅消費稅產(chǎn)品的企業(yè),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率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銷售數(shù)量。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規(guī)定,未分別核算銷售額、銷售數(shù)量,或者將不同稅率的應稅消費品組成消費品出售的,應從高適用稅率。
這無疑會增加企業(yè)的稅收負擔。
[案例1]
南寧精誠酒廠既生產(chǎn)稅率25%的糧食白酒,又生產(chǎn)稅率為10%的汽酒、藥酒等,還生產(chǎn)上述兩種酒的小瓶裝禮品套灑(糧食白酒400克/瓶,汽酒200克/瓶、藥酒200克/瓶)。
2002年1-6月該廠生產(chǎn)糧食白酒100噸,計銷售金額560萬元,又生產(chǎn)汽酒、藥酒等50噸,計銷售金額380萬元,生產(chǎn)上述兩種酒的小瓶裝禮品套酒共計15000套,計銷售金額96萬元。
原財務經(jīng)理只配一名成本會計,采用綜合核算法,則應交消費稅為:
(560+380+96)×25%=259萬元。
[籌劃思路]
2002年6月新?lián)Q上來的新任財務部長,要求增加一名成本會計,對糧食白酒、汽酒、藥酒全部分開核算,分別納稅,對小瓶裝禮品套酒超出各酒價值部分,即:
每套超出價
=960000元÷15000套-[5600000元÷100000000克×400克+3800000元÷50000000克×(200克+200克)]=11.2元
共計超出15000×11.2=168000元,作為包裝物押金入賬,等1年以后無法退還包裝物押金時,再沖賬補稅,這樣就可以相當于獲得一筆無息貸款。
[籌劃結果]
新任財務部長分別核算不同稅率的兩類酒的銷售額后,應納消費稅為:
糧食白酒應交消費稅=560×25%=140萬元。
汽酒、藥酒應交消費稅=380×05%=38萬元。
小瓶裝禮品套酒應交消費稅
=[5600000÷100000000×400×15000×25%+3800000÷50000000×(200+200)×15000×10%]
=84000元+45600
=129600元
共計交納消費稅=1400000+380000+129600=1909600元
分別核算不同稅率的兩類酒與混合在一起核算相比,少納消費稅為:
2590000-1909600=680400元。
因此,多聘請一名成本會計,是多么合算!
[特別提示]
原財務經(jīng)理只想到少一名成本會計,每月可省2000元的工資,一年下來省24000元;但是,該廠就沒有分別核算,而是將兩類酒及禮品套酒的銷售額混在一起計稅,則混在一起的銷售額必須按25%的高稅率計算應納消費稅額,而不能以10%的稅率計算應納稅額,每年多交納消費稅68萬元之巨,可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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