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稅籌劃:不同繳稅方式差別達數(shù)萬
《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試行)》(國稅發(fā)[2006]162號\)已經(jīng)正式實施,個人的納稅知識和納稅觀念將遭遇全新的挑戰(zhàn)。為此本報記者采訪了上海通冉稅務師事務所稅務顧問、注冊會計師欒寶云先生,他向我們分析了部分經(jīng)濟領域較為實用的稅務籌劃方法,他的經(jīng)驗告訴我們:年終獎一次性發(fā)放繳稅最少;房屋轉讓,不同征稅方式,繳稅差別很大,而如律師等特殊職業(yè)群體,即使同樣收入,所繳稅也有明顯差別。因此合理合法的稅務籌劃十分必要。
工資、年終獎稅務籌劃
相同的工資薪金收入,不同的發(fā)放方式,每年所交的個人所得稅可以相差很多(2006年,李先生每月工資為5000元,年終獎金預計共有24000元,全年總收入84000元。)
方式1:年終獎金按月發(fā)放,每月發(fā)放2000元。每月應納稅所得額為5000+2000-1600=5400(元),5400元適用的稅率為20%,每月應納稅額為5400×20%-375=705(元);年應納個人所得稅總額為705×12=8460(元)。
方式2:年終一次性發(fā)放24000元。每月應納稅所得額為5000-1600=3400(元),每月應納稅額為3400×15%-125=385(元)。年終一次性獎金應納稅額為24000×10%-25=2375(元)。全年個人所得稅總額為385×12+2375=6995(元)。
方式3:獎金分13次發(fā),其中每月發(fā)1000元,年末再發(fā)放一次全年獎12000元。每月工資與獎金合計為6000元,每月應納稅額為(6000-1600)×15%-125=535(元)。年終獎金應納個人所得稅額為12000×10%-25=1175(元)。全年個人所得稅總額為535×12+1175=7595(元)。
房屋出售稅務籌劃
不同征稅方式,房屋轉讓繳個人所得稅相差大(2006年,張小姐將2003年以50萬元購進的一套商品住宅,出售后獲得100萬元總額收入,原先的裝修費、稅費等各類成本為10萬元。)
情況1:如果尋找不到原先的裝修收據(jù)、稅費等發(fā)票情況下,個人轉讓房屋所得稅一般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即按照實際征收率(1%、2%、3%)分別換算為應稅所得率(5%、10%、15%),據(jù)此計算年所得稅。那么,張小姐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為100×1%=1(萬元)
情況2:尋找到原先的裝修成本、稅費發(fā)票情況下,個人轉讓房屋所得稅一般采取據(jù)實征收方式,即轉讓總額扣除原先各類成本的差額,乘以20%的稅率。那么,張小姐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為(100-50-10)×20%=8萬元。
由此可見,不同的轉讓所得情況下,不同的征稅方式下,個人所繳納的房屋轉讓個人所得稅可以相差7萬元,甚至更多。
特殊職業(yè)更需稅務籌劃
以個人為申報對象,而不是以家庭為申報對象,以及同樣收入不同的適用稅率表,繳稅差別很大。
一人收入養(yǎng)全家應繳個稅高
部分特殊職業(yè),尤其需要進行稅務籌劃。比如,很多律師工作是占用了家庭時間和需要家庭成員協(xié)助配合為前提的,有些男律師在外工作無法顧家,而太太則成了全職的家庭主婦,太太無工作收入。律師除了工作收入外,還可能有存款利息、債券利息、股票、著作、房產出租等收入,如果這些也全部計入了律師個人的名下,那么律師個人的稅負將較高。
因為,按現(xiàn)有的申報制度是以個人為申報對象,而不是以家庭為申報對象,這類群體非常有必要進行稅務籌劃,以合理地降低稅負。
合伙律師繳稅高于聘用律師
同樣收入、不同職位的律師,所繳納的所得稅也將有明顯的差別。
情況1:趙律師是聘用律師,2006年收入是60000元,月收入5000元。每月應繳納個人所得稅=[5000×(1-30%)-1600]×10%-25=165元。全年應繳納個人所得稅額=165×12=1980元。
情況2:孫律師是合伙律師,2006年度的律師事務所經(jīng)營所得分成收入與個人的辦案分成收入之和也是60000元。全年應繳納個人所得稅額=(60000-1600×12)×30%-4250=799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