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終獎的稅收籌劃方案
自從2005年1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5〕9號)發(fā)布以后,允許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將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以后,納稅人取得的一次性年終獎金所承擔的稅負較以前按計入取得當月的工資、薪金總額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有了較大幅度的減輕。但是,該通知在具體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shù)的確定上,是將當年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shù)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shù),然后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即只允許扣除一個月的速算扣除數(shù)。這樣一來,個人取得的全年一次獎金個人所得稅適用稅率由原來的超額累進稅率部分地變成了全額累進稅率。因而當納稅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超過同檔稅率臨界點時,按上述新辦法計算納稅后出現(xiàn)了企業(yè)支出獎金總額增加,而個人取得的實際收入反而減少的現(xiàn)象,
例如:張先生年終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為6000元,按上述辦法規(guī)定應納個人所得稅為(6000÷12)×5%×12=300元,張先生實際獲得的稅后收入為5700元。
王先生年終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為6300元,按上述辦法計算應納個人所得稅為(6300÷12)×10%×12-25=605元,張先生實際得到的稅后收入為5695元。
從上述舉例可以看出,王先生年終獎盡管名義上比張先生多300元,然后實際收入?yún)s反而比張先生少5元;納稅人取得的年終獎金適用稅率變化時,其收益平衡點可以如下式除得(以10%稅率為例,設增加數(shù)為X):6000-6000÷12×5%×12=6000+X-[(6000+X)÷12]×10%×12+25,解得X=305.56元。
這就是說當稅率變化時,由于全額累進的原因,使得企業(yè)必須多發(fā)305.56元,納稅人才能獲得和下一檔適用稅率(5%)取得的實際收入相等,稅率由10%變?yōu)?5%稅率時該金額上升為1294.12元,可見隨著適用稅率的提高,平衡點的金額也越大。從成本效益原則出發(fā),這時無論是從節(jié)約企業(yè)人力成本考慮,還是從增加職工實際得到的收益著想,均是得不償失的。因此為了盡量避免這種高成本低收益的情況發(fā)生,企業(yè)在發(fā)放全年一次性獎金時,應特別注意稅率臨界點的運用。具體說就是將超過低一檔稅率(以適用5%稅率為例)的應納稅所得額作為納稅年度的月度獎先行發(fā)放,或計提為工資基金在以后的納稅期間一次性或均勻發(fā)放,以后納稅期間該部分工資基金承擔發(fā)放時的稅負情況(按計提為工資基金進行討論)分析如下。
2006年1月1日開始個人所得稅每月費用扣除標準提高為1600元,因此如果分攤部分全部或部分在費用扣除標準以內,這時發(fā)放的該部分工資基金部分適用5%的稅率或全部免稅,由于實際上擴大了納稅人免稅或適用低一檔稅率的限額,因此節(jié)稅效益不言自明,具體每月的節(jié)稅金額要視納稅人當月的應納稅所得額而定。
如果分攤到以后納稅期部分的工資基金全部適用10%的稅率,那么也不會增加納稅人的稅負,因為這部分工資基金在上一年本來就是適用10%的稅率;同時由于避免了適用5%稅率部分的獎金因全額累進而實際適用10%的高稅率,因此仍能給納稅人帶來275元(6000×10%-25-6000×5%)的節(jié)稅效益。
如果分攤到以后納稅期部分的獎金適用10%的稅率,部分適用15%的稅率,則要獲得節(jié)稅效益或保持稅負平衡,每期最多適用15%稅率的應納稅所得額部分不得超過152.78元(275÷12÷15%,以12期計下同)。
對一次性發(fā)放的年終獎金若不計提為工資基金則適用10%的個人所得稅率,而將高于5%適用稅率的一次性年終獎部分計提為工資基金在以后的納稅期再行發(fā)放,發(fā)放時該部分工資基金全部適用15%的稅率。由于按月發(fā)放的工資薪金適用的是超額累進稅率,因此,超額部分適用稅率的提高并不會引起原適用低稅率的應納稅所得額部分稅率的提高。所以其稅負平衡點可以通過下列公式除得,其中X為發(fā)放的一次性年終獎每月平均金額。X×10%×12-25=(X-500)×15%×12,解得X=1458.33元。
也就是說,每月最多可分攤958.33元,即當需分攤的金額小于11499.96元時,采用分攤發(fā)放的辦法納稅人的稅負更輕;需分攤的金額大于11499.96元時,則年終一次性發(fā)放才能給納稅人帶來節(jié)稅效益;需分攤的金額等于11499.96元時,則兩種發(fā)放方式對納稅人的稅負無差別。
由于現(xiàn)實生活中各企業(yè)情況千差萬別,這里不可能一一加以列舉,上述的籌劃方法和舉例只是給大家提供一種思路,提醒企業(yè)薪酬管理人員和財務人員在設計發(fā)放年終獎時,應認真選擇發(fā)放方式,精確計算不同發(fā)放方式下對企業(yè)員工所承擔稅負的影響,從中挑選出最佳方案,從而達到合理合法地把本企業(yè)員工的稅負降到最低的目的,最少應避免企業(yè)多發(fā)獎金而員工稅后所得反而減少的現(xiàn)象發(fā)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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