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貨物完稅價格避稅籌劃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第9條規(guī)定:進口貨物以海關審定的正常成交價格為基礎的到岸價格作為完稅價格。到岸價格包括貨價,加上貨物運抵中華人民共和國關境內(nèi)輸入地點起卸前的包裝費、運費、保險費和其他勞務費等費用。這是我國海關估價對進口貨物完稅價格所規(guī)定的定義。依據(jù)成交價格所作的規(guī)定,我國對進口貨物的海關估價主要有兩種情況:一是海關審查可確定的完稅價格;二是成交價格經(jīng)海關審查未能確定的。因此我們同樣要分別就這兩種情況進行避稅籌劃。
(一)審定成交價格法。該方法是指進口商向海關申報的進口貨物價格,如果經(jīng)海關審定認為符合"成交價格的要求和有關規(guī)定,就可以此作為計算完稅價格的依據(jù),然后經(jīng)海關對貨價費用和運、保、雜等項費用進行必要的調(diào)整后,即可確定其完稅價格。這種審定成交價格法是我國以及其他各國海關在實際工作中最基本、最常用的海關估價方法。我國進口貨物一般也都按此方法確定完稅價格。故在審定成交價格下,如何縮小進口貨物的申報價格而又能為海關審定認可為"正常成交價格"就成為避稅的關鍵所在。
而成交價格實際上是指進口貨運的買方為購買該項貨物而向賣方實際支付的或應當支付的價格。該成交價格的核心內(nèi)容是貨物本身的價格(即不包括運、保、雜費的貨物價格)。該價格除包括貨物的生產(chǎn)、銷售等成本費用外,還包括買方在成交價格之外另行向賣方支付的傭金。由此看來,要想達到避稅的目的,我們要選擇同類產(chǎn)品中,成交價格比較低的、運輸、雜項費用相對小的貨物進口,方能降低完稅價格。舉例來說,如果您是一家鋼鐵公司的老板,您的鋼廠急需進口一批鐵礦石,在可供選擇的進貨渠道中有兩家:一是澳大利亞,一是加拿大。如果進口需求為10萬噸,從澳大利亞進口優(yōu)質(zhì)高品位鐵礦石,其價格為20美元一噸,運費10萬美元;若從加拿大進口較低品位的鐵礦石,價格為19美元一噸,但由于其航程為從澳洲進口的兩倍,又經(jīng)過巴拿馬運河,故運費及雜項費用高達25萬美元,且其他費用比前者只高不低,在此種情況下,您作為老板應選擇何種進貨渠道呢?
澳大利亞鐵礦石完稅價格=20×10十10十其他=210十其他
加拿大鐵礦石完稅價格=19×10十25十其他=215十其他
通過上述簡單的數(shù)學公式,您不難做出選擇-從澳大利亞進口鐵礦石。若按20%征收進口關稅的話,您至少可以避稅1萬美元。
這里特別需要注意的一點是,對于買方付給我方的正?;乜郏瑧獜耐甓悆r格中加以扣除。如果您在一筆交易中獲取了100萬美元的回扣,但因您不了解上項扣除,在關稅稅率為20%的情況下,您將并不情愿地為國家做出20萬美元的貢獻。
(二)按審定成交價格法經(jīng)海關審查未能確定的。對此,海關主要按以下方法依次估定完稅價格,其分別為:相同貨物成交價格法、類似貨物成交價格法、國際市場價格法、國內(nèi)市場價格倒扣法,由海關按其他合理方法估定的價格。由于此類貨物無法加以準確的定性歸類,在這里只能通過特例加以說明如何進行避稅,以期對您有所啟發(fā),起到一種舉一反三的作用。設想一下,您進口的是一種高新技術的全新產(chǎn)品,這種產(chǎn)品剛剛走出實驗室,其確切的市場價格尚未形成和加以估量,但巨大的研制開發(fā)投入費用必然使其初始價格遠遠高于目前市場上已有的類似產(chǎn)品。假如事實上為進口此種產(chǎn)品付出了200萬美元,而其類似產(chǎn)品的市場價格僅為120萬美元,那么您在向海關申報進口貨物成交價格時,以100萬美元申報,海關也因此種產(chǎn)品的創(chuàng)新,而無法依據(jù)審定成交價格法確定成交價格及完稅價格,而只能以該產(chǎn)品的同一出口國或地區(qū)購進的類似貨物的成交價格作為確定被估進口貨物完稅價格的依據(jù),即按類似貨物成交價格法予以確認。這樣的話,該項進口商品的海關估價最多只有120萬美元,從而您將有80萬美元的支出毋需納稅,其避稅可謂多矣!
(一)審定成交價格法。該方法是指進口商向海關申報的進口貨物價格,如果經(jīng)海關審定認為符合"成交價格的要求和有關規(guī)定,就可以此作為計算完稅價格的依據(jù),然后經(jīng)海關對貨價費用和運、保、雜等項費用進行必要的調(diào)整后,即可確定其完稅價格。這種審定成交價格法是我國以及其他各國海關在實際工作中最基本、最常用的海關估價方法。我國進口貨物一般也都按此方法確定完稅價格。故在審定成交價格下,如何縮小進口貨物的申報價格而又能為海關審定認可為"正常成交價格"就成為避稅的關鍵所在。
而成交價格實際上是指進口貨運的買方為購買該項貨物而向賣方實際支付的或應當支付的價格。該成交價格的核心內(nèi)容是貨物本身的價格(即不包括運、保、雜費的貨物價格)。該價格除包括貨物的生產(chǎn)、銷售等成本費用外,還包括買方在成交價格之外另行向賣方支付的傭金。由此看來,要想達到避稅的目的,我們要選擇同類產(chǎn)品中,成交價格比較低的、運輸、雜項費用相對小的貨物進口,方能降低完稅價格。舉例來說,如果您是一家鋼鐵公司的老板,您的鋼廠急需進口一批鐵礦石,在可供選擇的進貨渠道中有兩家:一是澳大利亞,一是加拿大。如果進口需求為10萬噸,從澳大利亞進口優(yōu)質(zhì)高品位鐵礦石,其價格為20美元一噸,運費10萬美元;若從加拿大進口較低品位的鐵礦石,價格為19美元一噸,但由于其航程為從澳洲進口的兩倍,又經(jīng)過巴拿馬運河,故運費及雜項費用高達25萬美元,且其他費用比前者只高不低,在此種情況下,您作為老板應選擇何種進貨渠道呢?
澳大利亞鐵礦石完稅價格=20×10十10十其他=210十其他
加拿大鐵礦石完稅價格=19×10十25十其他=215十其他
通過上述簡單的數(shù)學公式,您不難做出選擇-從澳大利亞進口鐵礦石。若按20%征收進口關稅的話,您至少可以避稅1萬美元。
這里特別需要注意的一點是,對于買方付給我方的正?;乜郏瑧獜耐甓悆r格中加以扣除。如果您在一筆交易中獲取了100萬美元的回扣,但因您不了解上項扣除,在關稅稅率為20%的情況下,您將并不情愿地為國家做出20萬美元的貢獻。
(二)按審定成交價格法經(jīng)海關審查未能確定的。對此,海關主要按以下方法依次估定完稅價格,其分別為:相同貨物成交價格法、類似貨物成交價格法、國際市場價格法、國內(nèi)市場價格倒扣法,由海關按其他合理方法估定的價格。由于此類貨物無法加以準確的定性歸類,在這里只能通過特例加以說明如何進行避稅,以期對您有所啟發(fā),起到一種舉一反三的作用。設想一下,您進口的是一種高新技術的全新產(chǎn)品,這種產(chǎn)品剛剛走出實驗室,其確切的市場價格尚未形成和加以估量,但巨大的研制開發(fā)投入費用必然使其初始價格遠遠高于目前市場上已有的類似產(chǎn)品。假如事實上為進口此種產(chǎn)品付出了200萬美元,而其類似產(chǎn)品的市場價格僅為120萬美元,那么您在向海關申報進口貨物成交價格時,以100萬美元申報,海關也因此種產(chǎn)品的創(chuàng)新,而無法依據(jù)審定成交價格法確定成交價格及完稅價格,而只能以該產(chǎn)品的同一出口國或地區(qū)購進的類似貨物的成交價格作為確定被估進口貨物完稅價格的依據(jù),即按類似貨物成交價格法予以確認。這樣的話,該項進口商品的海關估價最多只有120萬美元,從而您將有80萬美元的支出毋需納稅,其避稅可謂多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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