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分公司設立中的國際稅收籌劃
當一個企業(yè)進行國外或外地投資時,它可以在建立常設機構、分公司或予公司之間進行選擇。由于一些低稅國、低稅地區(qū)可能對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投資者的利潤不征稅或只征收較低的稅收,并與其他國家、地區(qū)廣泛簽訂了稅收協(xié)定,對分配的稅后利潤不征或少征預提稅。因此,跨國法人常樂于在這些低稅國家、地區(qū)建立子公司或分公司,用來轉移利潤,逃避高稅國稅收。
從法律上講,子公司是一個獨立的法人,而分公司則不是一個獨立的法人。從稅務的角度講,不論是子公司,還是分公司,都應在其所在國繳納所得稅。但是,大多數(shù)國家對在該國注冊登記的公司法人(子公司)與外國公司設在該國的常設機構(分公司)在稅收上是有不同規(guī)定的。前者往往承擔全面納稅義務,后者往往承擔有限納稅義務。此外,在稅率、優(yōu)惠政策等方面,也互有差異。這在設立公司時,是必須籌劃的一個問題。
分公司的稅收待通往往不同于子公司。許多國家對外國公司的分支機構利潤,除征收公司所得稅外,還要開征一種“分支機構稅”。如分支機構成為外國公司的子公司時,此稅相當于對其分配股息所征的所得稅額。多數(shù)國象征收分支機構稅時,是就分支機構扣除應征的公司所得稅后的全部利潤征收,即使事實上并無匯出利潤也要征收此稅,即不考慮這筆利潤是否匯往總公司作為股息。也有些國家只就分支機構未再投資于固定資產的利潤征稅。還有些國家只就利潤的匯出部分征稅,也稱為“匯出稅”。我國原規(guī)定的對外資企業(yè)匯出利潤課征10%的預提稅即屬于這一性質。
對跨國公司而言,將其某些附屬機構設為子公司,而將另一些設立為分公司,從納稅籌劃的角度出發(fā),應從以下方面加以考慮:
?。?)設立子公司在東道國只負有限責任的債務(雖然有些需母公司擔保),但設立分公司時,總公司則需負連帶責任。
?。?)東道國適用稅率低于居住國時,子公司的累積利潤可得到遞延納稅的好處;另外,某些國家子公司適用的所得稅率比分公司低。
?。?)許多國家允許在境內的企業(yè)集團內部公司之間的盈虧互抵,子公司就可以加入某一集團以實現(xiàn)整體利益上的納稅籌劃。設立分公司時,在經營的初期,境外企業(yè)往往出現(xiàn)虧損,分公司的虧損可以沖抵總公司的利潤,減輕稅收負擔。
(4)于公司有時可以享有集團內部轉移固定資產增值部分免稅的稅收優(yōu)惠;而設立分公司時,因其與總公司之間的資本轉移,不涉及所有權變動,不必負擔稅收。
?。?)子公司向母公司支付的諸如特許權、利息、其他間接資等,要比分公司向總公司支付,更容易得到稅務認可。
(6)子公司利潤匯回母公司要比分公司靈活得多,資本利得可以保留在子公司,或者可以選擇稅負較輕的時候匯回,得到額外的稅收利益;而分公司交付給總公司的利潤通常不必繳納預提稅。
?。?)母公司轉售境外子公司的股票增值部分,通??上碛忻舛愓疹?,而出售分公司資產取得的資本增值要被課稅。
?。?)境外分公司資本轉讓給子公司有時要征稅;而子公司之間的轉讓則不征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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