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申報納稅”莫要矯枉過正
在通常情況下,靠提高個人所得稅起征點、對高收入者征收適當的稅收,能夠起到“劫富濟貧”的效果,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維護社會公平、平等及公正。從這個角度來說,我們修改審議《個人所得稅法》是非常必要和適時的??墒?,對草案改動要求高收入者自行申報納稅,筆者卻不敢茍同,因為這樣的措施對人性好歹的確立存在著誤差,注定其在操作上容易出現“執(zhí)行難”的困境。
其實,在技術操作上的難題沒有解決,“自行申報納稅”也不啻為一種空談。因為目前國內個人收入的結帳方式多是現金形式,而非通過銀行帳戶來操作,監(jiān)控上的問題造成稅務部門很難獲悉個人收入的多寡。正如北京市地稅局一負責人講的,“二手房轉讓所獲得的差價應當按照財產轉讓所得征收20%的個人所得稅,這一規(guī)定自個稅法出臺后就一直存在,卻由于沒有人申報納稅,稅務部門沒有征到一筆稅款”(6 月20日《華夏時報》)。
英國著名哲學家大衛(wèi)。休謨有句名言:“在設計任何政府體制和確定該體制中的若干制約、監(jiān)控機構時,必須把每個公民都設想為無賴之徒,并設想他的一切作為都是為了謀求私利,別無其他目標”。換句話說,在制度的設計和確定過程中,理應將每個公民放在非道德高尚的地位,都被視為無賴(或惡棍),才能約束得了所有的人都按章辦事。
然而,“自行申報納稅”的條款本質上已將高收入者納入到道德較高的群體中,要他們主動申報納稅,想著依靠道德發(fā)力來實現法規(guī)的初衷,這已違背了法治精神的導向。那么,道德的軟力量固然能夠起到一定的作用,在現實中相對硬性法規(guī)的約束力來說,其作用仍是遜色的。
另外,對“不自行申報個稅”處罰的規(guī)定在邏輯上非?;闹???梢韵胂?,若按照這樣的邏輯,我們都有理由在各項法規(guī)中規(guī)定,“凡是違反法律者,都必須投案自首,否則將會受到法律的處罰”,然而,前面怎樣發(fā)現違法行為的方式都沒有,卻在談哪門子的讓違法者遭到法律的處罰,真讓人不禁啞然失笑。
我以為,“自行申報納稅”的措施,無論在設計上還是在可操作上,都存在著不容回避的難題,同時因其申報標準上并未作規(guī)定,這就存在著很大的彈性空間,容易釀成新的不公平,對法規(guī)的穩(wěn)定性將構成不必要的威脅……種種跡象表明,“自行申報納稅”不應當作為一項科學的條款增補進個人所得稅法,而應代之以約束、激勵高收入者按章納稅的措施,否則就很可能會出現矯枉過正、適得其反的現象,畢竟“凡事預則立,不預則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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