贊助奧運支出可全額稅前扣除
日前,國家稅務總局下發(fā)《關于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和中國移動(香港)有限公司內地子公司對奧運會提供通信相關服務贊助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671號)明確,對移動公司向北京奧組委提供的按照市場價格確認的移動通信相關服務形式的贊助支出,可以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第29屆奧運會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0號)第二條第四款的規(guī)定,在計算企業(yè)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全額扣除。
此外,對移動公司向北京奧組委提供移動通信相關服務形式贊助的過程中發(fā)生的各項通信及相關勞務不征收營業(yè)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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